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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须对雇员因病死亡负责?深圳劳动法律师带您走进案件

时间:2023-10-19 15:52 点击: 关键词:深圳劳动法律师,劳动纠纷

  雇主是否须对雇员因病死亡负责?深圳劳动法律师带您走进案件

雇主是否须对雇员因病死亡负责?深圳劳动法律师带您走进案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雇佣关系时,受雇人因疾病造成死亡的,雇主原则上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在实践中一些会让雇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接下来就由深圳劳动法律师为您讲述劳动纠纷,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

  2012年7月16日,原告王某某的丈夫李某经中介公司介绍到被告关老人家可以从事保姆管理工作,双方企业没有进行签订相关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协议约定李某24小时在关老人家对于从事保姆服务工作,负责自己洗衣服、做饭、照看老人等家务以及工作,月工资1400元,每周需要休息时间一天。2013年 7月5日早5点30分左右,李某在关老人家的厨房热牛奶的过程中出现晕倒,关老人研究发现后,及时通过打电话通知其女儿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将李某送至中国医院抢救,李某终经抢救治疗无效导致死亡,死因是心搏骤停。李某去世后,王某某将关老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关老人按人身安全损害国家赔偿制度标准的30%承担相应赔偿经济责任。

  分歧: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 如果雇员在受雇期间死于自己的疾病,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原因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劳动者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死亡的,虽然他是因自身疾病死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应按照工伤赔偿制度标准,由雇主赔偿雇员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理由是雇佣员工关系发展也是作为一种通过劳务合作关系,是劳动者能够提供一个劳动人民服务而雇主支付风险报酬的行为,按照《工伤医疗保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学习时间和工作相关岗位,突发疾病患者死亡教育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对于雇主应参照工伤的赔偿能力标准,赔偿雇员亲属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可适当给予我们一定的经济环境补偿,理由是根据企业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严重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问题或者一个共同的利益关系进行教学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责令对方公司或者受益人给予学生一定的经济社会补偿。”本案中雇主虽然对雇员的死亡教育没有过错,但雇主又是雇佣活动的受益人,所以其应承担具有一定的经济风险补偿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雇主不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中有两个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理论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雇员死于自己的疾病,雇主没有在这种过错中实施任何行为,雇员的死亡与雇佣活动没有理论联系,因此应该是意外事故,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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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一些法官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侵权法理论中的损害,即损害后果,是指由于他人的有害行为或其他事物的危险发生而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通常是指来自外部的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当然按照与赔偿责任相对应的过错责任的大小来确定。 在本案中,雇员的死亡不是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而是由于他们自身职能的变化,是由于他们自己的疾病暴发导致的死亡,在没有他人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或他人物体的危险,在侵权法意义上不是损害的结果。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非有证据表明疾病与员工承担的工作有一定关系,否则不能适用。 也就是说,所谓“过度劳累致死”,但本案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所以第一意见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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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我国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主观无恶意。 为了能够获得医疗、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与用人单位相比,重点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国的工伤认定范围更广。 如果按照本标准衡量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明显不合适,原因是伤害的雇佣主体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佣工人的个体工商户。 他们相对于工人来说是比较强的,不管他们的经济能力、诉讼能力如何,而且在个人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是平等的公民,没有强项或弱项,要确定工伤标准要求雇主,必然会增加雇主的负担,不符合民法的立法精神,所以第二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但是,雇员在为雇主服务过程中死亡,雇主作为受益人,应当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雇员的亲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补偿是无过错的,符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精神,符合社会道德的人道主义要求, 解决社会矛盾。 它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避免了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在法律指导意义上,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绝对保护弱者,而是注重对善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这也符合中国现有的国情。以上就是深圳劳动法律师为您讲劳动纠纷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深圳劳动法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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