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纠纷案件律师 第1章劳动法的概述
一是劳动法律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劳动法观念。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调整劳动关系及其他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劳工法是一种调整劳动关系和其他与劳动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劳动法的特点。
私人法律和公共法律是相容的。
自愿性协议与强制性标准的结合。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劳保法律与劳保管理的统一。
劳资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第二,劳工法的内容体系。
㈠劳动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劳资关系调整法。
(劳资合同,集体合同,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劳动争议处理);
㈢劳动标准法律。
(工时和休假制、劳动报酬、劳工保护);
第四,劳动保障法。
(劳工就业,职业培训,劳工保险,社会福利);
第五,劳动监察和管理法。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劳动处罚制度)
劳动法律的调整对象。
劳资关系和劳资关系的特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与劳动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劳动是这种关系的本质和内容。
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雇主。
财产性和个人性并存,平等性和从属关系交织。
劳资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所从事的劳动,是合法的有偿劳动。
劳工法所调整的劳工关系之范围。
国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之间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构的劳动关系;
机构间的劳资关系;
法定合伙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基金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前提、结果、牵连)
对劳资关系即劳动行政关系进行管理;
企业与雇主之间的行政关系即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中处理关系。
一些社会保障关系问题;
劳动法律监督检查的关系。
劳动力市场的服务关系
第四,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
《劳工法典》的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
以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形式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
㈡劳工法典的废止范围。
比照公务员制度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农民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等。
第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时限空间范围对事范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个人范围:
雇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工人。
第2部分劳动法的现状。
劳工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劳工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在社会法中,劳动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存在特定的调节对象。
劳工法有具体的内容。
劳工法具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第二,劳动法基本原则。
劳工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劳工法的本质精神,主导劳工法制度,并作为调整劳工法领域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
平等劳动权利原则;
保障劳工权益原则(倾斜保护)
协调劳资关系原则。
劳工自由原则
第三,劳动法的作用。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其积极性。
推进劳动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第2章劳工法律关系。
第二章劳动关系概述。
劳资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劳工法律关系的概念。
即劳动关系各方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资关系的参与者应包括:劳动者及其团体(工会);雇主及其团体。
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层面的体现,是劳动关系按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对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劳资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第二部分,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相容性: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主体具有平等与奴役的性质;
综合性意愿(教材:强制性):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统一;
职业化: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职业化指的是劳动合同、债权债务等非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单一性(教材:客体单一性):劳动法律关系的隶属性决定了劳动者一般同时只能参加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其作为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行为,其后果应由雇主承担。
第二部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从性质上看,劳动关系是经济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上层建筑。
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为前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存在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的。
与此不同的是: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与之相异的是:劳动关系比劳动法律关系范围更广;只有受劳动法调整的合法劳动关系才能形成。
二是劳动关系法律关系主体。
1.劳动者概念。
㈠含义。
劳动者最广泛的含义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劳工法中的劳动者,仅指雇员。劳动者还可分为广义劳动者和狭义劳动者,广义劳动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参加劳动关系的人(但不限于劳动法律关系,还包括公务员法上的关系),即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工法中的雇员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依法参加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或由雇主雇用(雇用)并在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得工资收入的人)。
㈡劳动者的分类:
标准是劳动类型和工作岗位---职员和工人。
按工作岗位和工作形式来划分——正规工人和临时工。
用劳动关系的认定方式作为标准---固定制工和劳动合同制工。
按户籍划分——城镇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制工人。
用雇佣的形式来衡量——正式工人和派遣工。
采用工时和报酬方式----全时和非全时工作。
㈢划分标准。
在法律关系中,从属性是判断主体身份的重要标准。
一是人格的从属性。
雇员必须被纳入雇主的组织系统,成为雇主的一员,并在雇主的指挥、管理和控制下,为雇主提供劳动力。
劳动特点:
上海劳动纠纷案件律师 从理论上讲,劳动力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当需求大于供给时,价格会上涨;当供给大于需求时,价格会下跌。
普通物品的拥有者可以保留该物品,等价格合理时再卖,也可以囤积物品,等价格高时再卖。但是,劳动力不同于一般商品,它不能保存或储存,也不能等到劳动市场价格合理的时候再出售。劳力商品化的结果,决定了劳力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