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4年7月3日,李在一家酒店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2日。2016年8月4日,酒店发现李的劳动合同一年前到期,并立即书面通知张续签两年劳动合同。2016年8月5日,李回复酒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8月25日,酒店书面拒绝要求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通知李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一个月后终止劳动关系。2016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李拒绝接受,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2015年7月3日至裁决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未续签劳动合同一年以上还应支付双倍工资吗?
仲裁裁决
仲裁庭对李与酒店的劳动争议作出以下裁决:
1.恢复劳动关系;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支付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4.不支持李要求酒店在2015年7月3日至裁决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普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至一年前一天,按照人之日起一年内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从双倍工资义务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不能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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