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七年的女员工突然被调任。在妊娠早期的特殊生理反应下,偶尔打瞌睡,竟然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谁来保护员工的权益?深圳专业劳动律师分析这个案例。
孕妇员工夜班打瞌睡,企业解雇
2012年8月,女员工小毅(笔名)与仓库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两份劳动合同。2018年7月27日合同期满后,小毅继续在仓库公司工作。
2019年4月至5月,在公司人事调整下,小毅的工作时间调整为三班值班制。同年6月,公司解雇了小毅,拒绝支付赔偿金,因为小毅在工作时间打瞌睡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小毅随后向劳动仲裁局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图书馆公司支付48146元,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图书馆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向小毅支付赔偿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仓库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小毅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某仓库公司不服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司法有温度,企业要考虑制度的合理性
一家图书馆公司声称,小毅在2019年6月3日等了4天的凌晨睡了6分钟、8分钟、28分钟和6分钟。此举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声称其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小毅支付赔偿金。
小毅辩称,一家仓库公司故意安排夜班。此前,公司故意安排一批老员工上夜班,并以值班期间睡觉为由辞退。公司成功解雇一批老男员工后,他们开始安排小毅上夜班,没有与小毅协商或了解小毅的身体状况,然后以小毅上班睡觉为借口恶意终止与小毅的劳动合同。
小毅说,他从来没有上过很长时间的夜班。结合他打瞌睡的时间,发生在凌晨4点到5点左右,时间很短。打瞌睡确实是一种正常的生理需求。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仓库公司是否应向小毅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全体工人管理和奖惩的础,加强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确保正常劳动秩序确实发挥重要作用,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适用规章制度行使单方面终止权,考虑合理性。
法院认为,根据仓库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虽然小毅在夜班值班时确实在停车收费亭打瞌睡,但夜间车辆进出较少时,不影响岗位职责,不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考虑到小毅处于怀孕初期,这是一个特殊的生理阶段,上述行为有其客观的身体原因。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也是非法终止的。
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仓库公司应当依法向小毅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据核算,小毅在仓库公司工作7年,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439元,仓库公司向小毅支付赔偿金48146元。
法官说法
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除考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外,还可以结合劳动者的行为环境、对企业生产秩序的影响、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
在这种情况下,偶尔打瞌睡并不影响值班的责任。同时,根据小毅提交的医院治疗记录,小毅确实处于怀孕初期。因此,小毅偶尔在夜班打瞌睡也是一个特殊阶段的生理需要。其违纪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应当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