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彬、朱某某从银行取出30万元是事实,但是否已经交给金某宏则没有证据证实。二人的证言是单方的,并且存在严重矛盾,如:几个窗口取钱、都是何种包装、如何交给金某宏、车筐是否存在等等,不能作为认定金某宏有罪的证据予以采信。深圳律师咨询网来讲讲一下相关的情况。
刘某彬、朱某某在2010年6月期间共向客运公司、运输公司支付大量货币,在没有查清二人所有资金收入、支出的情况之下,单独认定一笔资金送给金某宏,更不能排除正常的合理怀疑。金某宏在纪委调查期间承认合伙做生意收取30万元,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金某宏进行人身拘禁的情况下做出的,并且是在纪委时受到诱骗才说出的。所谓的举报人刘某彬、朱某某已经畏罪潜逃。
本案中控辩双方的意见、证据都没有得到充分的质证和论证。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金某宏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书中列明经庭审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某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看,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贿款项的去向,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明金某宏收受30万元贿赂款的客观证据,现刘某彬、朱某某下落不明,仅凭二人的证言,证据链条不完整。
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中仍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原审被告人金某宏无罪,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内容如下:二审案件裁判研究结果直接驳回或者抗诉,维持保持原判。本裁定为香港终审小组裁定。
上诉人(原审附带具有民事法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56年5月16日生,汉族,孝义市中阳楼街道社区办事处西关村人,汾西矿务局工程处提供退休企业职工。诉讼保险代理人苏爱莲,女,1955年7月21日生,汉族,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地区办事处西关村人。系李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12月22日出那些生于中国山西省孝义市,汉族,大学经济文化,孝义市胜溪湖街道政府办事处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关于刑事执行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明确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4日被孝义市职业人民需要法院申请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2日再次被孝义市人民选择法院采取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于我国山西省孝义市,汉族,高中历史文化,孝义市中阳楼街道设立办事处西关村人,司机。2010年6月1日,因犯故意造成毁坏财物罪,被孝义市人民智慧法院应当判处有期徒刑超过六个月,缓刑适用一年。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网络刑事行政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4日被孝义市人民实现法院提高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2日再次被孝义市人民代表法院获得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诉讼程序代理人李孝生,男,1959年6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建立办事处西关村人。系李某乙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1984年3月4日出生于整个山西省孝义市,汉族,初中数学文化,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区域办事处西关村人,司机。
深圳律师咨询网发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了解刑事违法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4日被孝义市人民得到法院完善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2日再次被孝义市人民成为法院符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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