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深圳律师咨询网来讲讲一下相关的情况。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3)孝刑初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无罪;
三、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星晓医疗费用4669、2元、酌情考虑误工费5230元、护理费1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营养费460元、酌情考虑交通等费用2000元,共计经济损失14107、2元;
四、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星晓垫付的雇工王晓平经济损失2608、4元;
五、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星晓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审判长康照明审判员刘宁审判员杨淑红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书记员刘珊珊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罗某某,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陆某某,女,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个体工商户。审理经过原审被告人罗某某、陆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合江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罗某某、陆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泸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某某、陆某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25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公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张某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罗某某、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原一审判决认定,2000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租用合江镇槽房村四社集体土地修建了“二层岩”农家乐。
2001年3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用“二层岩”农家乐房产作抵押,向合江县白米信用合作社合江分社贷款30万元,约定贷款时间为一年。逾期后被告人罗某某未归还借款本息,信用社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2年7月12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人罗某某仍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告人罗某某于2002年12月24日与信用社达成了用座落于合江镇槽房村四社的“二层岩”农家乐927、44平米的营业娱乐用房以评估价43万元抵偿所欠信用社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复息55844、42元,诉讼保全费10180元,执行费2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
并于该协议签订的当天与信用社签订了租赁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从2002年12月24日起至2003年12月24日止。2003年4月28日,合江县人民政府为防治“非典”工作的需要,与当时“二层岩”农家乐的经营者罗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用以收留一般发热病人,每月租金1万元。
深圳律师咨询网了解到,2003年11月26日租赁期满后,县人民政府和被告罗某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2004年4月26日,根据被告及其妻子的请愿书,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就“两层岩”农家洞的修复工作进行了协商,并一次性支付了5000元被告的修复和修整工作,并同意今后, 被告不应有任何理由与政府就租约提出异议。但事后,两被告以防控“非典”的影响为由,无理要求县人民政府给予额外赔偿或购买“双层摇滚”农家乐。由于不满,两名被告多次到北京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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