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度构造事情职员紧张不负义务,不执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备公务用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丢失枪支后及时报告,但仍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应当认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但是,这里存在罪刑不协调的现象。接下来就由福田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玩忽职守罪与事情失误的界限
因事情失误每每也会给国家和国民的好处造成庞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玩忽职守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主观行动特性分歧。事情失误,行为人是当真执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致使产生伤害效果的缘故缘由分歧。事情失误,是因为轨制不完善,一些详细政策边界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病,以及因为国度事情职员文明程度不高,营业素养较差,不足事情教训,于是规划不周,步伐欠妥,要领不合错误,致使在踊跃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二、区别滥用权柄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权柄是行为人意想到本人在行使权利,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消,于是逾越权柄而滥用权柄的行动;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想到本人是执行职责,因为种种原于是不执行职责或不当真执行职责。是以,完整地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权柄。唯独在执行职责的过程当中,滥用权柄才会与玩忽职守产生竞合,不容易区别,关头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为玩忽职守。
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分外紧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本法还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据本条第2款划定,国度构造事情职员秉公作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们认为,故意实施的违背职责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罪;过失实施的违背职责的行为,是玩忽职守罪。至于行为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则应通过违背职责的行为内容进行判断。例如,粗心大意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故意的滥用职权罪;反之,假借行使职权实施违法、不当行为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以上就是福田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福田区刑事律师排名网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