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殴打上诉人李某致其肋骨骨折,构成轻伤的主要证据有:孝义市公安局的法医学鉴定、吕梁市公安局的法医学鉴定。该两份鉴定,均是以2010年6月3日孝义市人民医院关于李某为陈旧性肋骨骨折的CT报告及之后李某在山西汾阳医院、汾矿医院、山医二院的各种医学检查为依据。深圳律师咨询网来讲讲一下相关的情况。
而李某于2010年3月10日在孝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月18日的CR片显示李某诸肋骨骨皮质连续光整,骨结构正常,至4月1日出院未发现骨折。最早发现李某肋骨骨折的证据是孝义市人民医院2010年6月3日的CT报告。孝义市公安局鉴定人陈某证明,确定骨折时间在距离6月3日的三个月左右。
2010年6月3日的CT报告与2010年3月18日李某胸部CR片相矛盾。针对两者之间的矛盾,重审期间,孝义市人民医院的情况说明证明,该院均是根据所拍影像光片的客观X线征象作出诊断;2010年6月3日发现的李某肋骨陈旧性骨折是多长时间形成,他们无法作出准确推断,陈旧性骨折是指骨折3周以上。
综上,将2010年6月3日发现的李某骨折,与2010年3月10日的打架行为联系起来的证据主要是孝义法医陈某的证言,而该证言与孝义市人民医院的情况说明相矛盾,且该骨折诊断与2010年3月18日的影像检查相矛盾。孝义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也没有上诉人李某胸部疼痛的记载。
本案现有证据,均不能确定李某的骨折系2010年3月10日打架时形成,故认定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三上诉人有罪,依法应当对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宣告无罪。
上诉人李某于2010年3月10日,与上诉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发生冲突,造成损伤后住院治疗的损失,应由上诉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标准,依法或酌情考虑。上诉人李某的肋骨骨折因不能确定是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行为所致,故对李某的该部分损失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李某的雇工王某的烫伤,因是在李某与李某丙发生冲突时造成,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是李某丙与李某谁的行为所致,故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李某丙与李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抗诉机关所提原判对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
经查,上诉人李某于2010年3月10日与上诉人李某丙发生过冲突;其在3月10日至4月1日住院期间没有骨折;本案现有证据对李某于2010年6月3日发现的陈旧性肋骨骨折是何时形成的,不能确定,抗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故该抗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对上诉人李某乙应实行数罪并罚的抗诉意见,因上诉人李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该抗诉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某所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及上诉意见,经查,其于2010年3月10日。
在与上诉人李某丙等三人发生冲突,造成损伤后住院治疗的损失,请求由上诉人李某丙等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于2010年6月3日发现的肋骨骨折,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系上诉人李某丙等三人行为所致,故该部分损失由上诉人李某丙等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律师咨询网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所提无罪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三人与李某发生冲突,互有损伤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李某于2010年6月3日发现的陈旧性肋骨骨折与三人的行为有关,故所提无罪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深圳律师咨询网来讲讲政府征用房屋造成的损失如何索赔 | 贷款不还后采取措施是否会被认定敲诈勒索?深圳律师咨询网为 |
深圳律师咨询网来讲讲鉴定书上的错误信息该如何处理 | 深圳律师咨询网为您讲解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材料不全面是否能够 |
深圳律师咨询网来讲讲本人未在场仅依靠病历进行的鉴定是否有 | 深圳律师咨询网为您介绍要求赔偿医疗费需要提交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