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用过程中,征用主体(即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对在签订合同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被征用人作出房屋征用补偿决定。这一决定对被征用人非常重要。如果不能撤销,将根据决定的内容进行补偿,并面临司法强制拆迁的风险。深圳拆迁动迁律师分析下面案例。
案例简介
原告的房子位于武汉*区*路*号。由于道路建设的需要,包括原告的房屋在内的许多房屋都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由于原告的房屋涉及到门面房屋(即住房改造)的补偿,原告与拆迁办公室没有就这个问题达成协议。随着合同期限的结束,当地征用主体决定对原告进行房屋征用和补偿。原告拒绝接受这一决定,于是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征用补偿决定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审理过程
在审判中,原告对被告的主张发表了以下辩论:
1.征收补偿计划是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在本案中,被告没有作出征收补偿计划。此外,被告没有证明在征收决定程序中履行了制定征收补偿计划、宣传、征求意见等程序。因此,被告的补偿决定缺乏依据。
2.被征用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用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审查和评估。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法律赋予被征用人申请审查和评估评估结果的权利。被告应当依法送达评估报告,保护原告的上述权利。但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评估报告已有效送达原告,因此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本案涉及赔偿决定的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从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知道,征收补偿计划和评估报告是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重点。因此,如果被征用人拒绝接受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我们必须掌握这两个方面。从这两个方面开始,抓住正确的违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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