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上海市某区M镇Y村村委会将位于本村的9亩承包地及500多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转包给郭某,两边签订了地皮承包和谈,商定郭某和村委会构成承办瓜葛。深圳律师接下来为您讲解有关的情况。
条约签订以后,郭某根据承包条约商定投入少量资金设置装备摆设养殖设施。在2008年年底开始修建牛舍、办公室、员工宿舍、库房等设施近5000平方米,并于2009年7月经村委会同意申请注册了上海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镇政府在没有对郭某举行任何关照的情况下,将上海市**生物科技无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逼迫撤除。过后郭某找到镇政府诘责无端拆房的启示,镇政府回复称,被撤除建筑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郭某无法,找到深圳状师事务所状师维权。我所状师接到托付以后,及时同当事人联络,向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M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诉称:
1、被告与Y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和谈时,该块土地上已经有500多平方米的修筑,该修筑是2003年1月承包地皮后设置装备摆设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明律,被告无权予以拆除。
2、被告承包的地皮是养殖用地,且严峻根据地皮承包条约的商定举行应用,并于2009年请求注册了上海市**生物科技无限公司,步伐正当,而养殖用地建设养殖用房是不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告将之作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3、被告承包的地皮计划用处自身便是设置装备摆设用地,即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无关划定,在设置装备摆设用地上未获同意手续而为建设行为也不必然要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限期改正。本案原告所建养殖用房并没有影响规划实施,只是没有办理手续,所以只需补办审批手续即可,被告径行予以强制拆除显然属于处罚过当。
4、原告将被告的养殖用房认定为违法设置装备摆设并予以逼迫撤除,属于行政惩罚的行动,但在该行为实施之前却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显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不合法。
2016年8月上旬,S区人民法院地下休庭审理了郭某诉M镇国民当局逼迫撤除一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M镇国民当局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违法设置装备摆设撤除通知书》,并称:2015年3月25日,原告从B市计划委员会查问到被告谋划的**生物科技无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未依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从而对原告做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并于当日到原告承包地上进行送达,因未找到原告,将该通知书贴于原告承包地的建筑物上。因原告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建筑物,遂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
针对原告当庭提交的新证据,被告郭某的代办署理状师进行了质证,发现该《违法设置装备摆设撤除通知书》题名处鲜明盖着M镇国民当局的一个部分。
就此,原告方质证称:M村镇设置装备摆设科不是行政主体,不克不及对外以本人的名义作出行政行动,其做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应属无效。另外,原告方还指出,原告郭某并不在被拆除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种情况下被告将《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留置送达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的要求。
据深圳律师了解,2017年2月下旬,S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在判决书内里,合议庭驳回了郭某代办署理状师的观念,以原告做出违法设置装备摆设撤除通知书的究竟根据不充分,M镇村镇设置装备摆设科以M镇人民政府名义做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行为不当、被告在原告并未到场的情况下采用张贴方式送达通知书的行为欠缺,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用房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