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说
原告赵向法院起诉:1。命令北京市朝阳区1号使用权及相关权益归原告赵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文和张某聪承担。
事实和原因:赵和张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再婚,婚后无子女。张伟和他的前妻出生了。赵和张于2021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2009年4月,我们投资改造了双方居住的一栋6万元的村庄房屋。之后,房子被拆除了。根据拆迁协议,腾出人口为三方,安置了两栋房子。我们名下没有房子。为了解决生活问题,请将涉及的1号房屋归我们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文,张某聪辩称:不同意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涉案1号房屋为张某文婚前房屋拆迁置换所得,仍归张某文所有。自2013年以来,赵某与张某文分居,其他房屋可居住。涉案1号房屋一直由张某文居住。赵还自己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查明
赵和张于200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再婚。2021年1月18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1年11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拆迁安置办公室作为腾出人,甲方和张作为腾出人。乙方签订了《某乡绿化隔离区建设腾出安置协议》,同意朝阳区1号居住的房屋实际腾出人口为业主张、妻子赵、儿子张。乙方按人均45平方米安置两居室。
至于朝阳区1号房屋的来源,张某文提交了《证明信》和《会员建房申请书》,主张被拆迁房屋来自张某文之父张某刚。
另一项调查显示,1998年9月,张某聪将户口从朝阳区某乡1号迁至1号;2009年3月,赵将户口迁至朝阳区1号。
另查二,张某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1月生下一个儿子。
另查三,经查,张某文目前住在涉诉一号房,张某聪目前住在一号房。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所有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房产律师分析
根据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能否获得诉讼1号房屋的独家住宅使用权。
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拆迁政策和安置协议,赵作为安置人口之一,依法享有被安置房屋的权益。但安置权不直接等于房屋本身;
其次,根据相关拆迁政策和安置协议,赵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指标。根据案件事实,涉及的房屋面积明显超过赵的安置区指标;
第三,赵户口迁入诉讼房屋部门是基于与张的婚姻。张、张早于赵迁入被拆迁房屋,赵安置权益不优先于张、张;最后,张在诉讼中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张现在结婚生子了。从共同分割的原则来看,法院认为保持现有稳定的生活条件。综上所述,法院不支持赵的诉讼请求,但不影响赵未来根据被安置人口的身份要求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