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房屋被拆除。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他们决定给四套拆迁房屋。现在夫妻离婚了。如果谈判失败,如何划分拆迁房屋?深圳房屋拆迁律师分析下面案例。
案件情况
2005年,高先生和刘女士通过相亲结婚。这对夫妇关系很好。后来,刘女士也把户口搬到了高先生的家里。当时,高先生有一所宅基地房子。刘女士用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和高先生一起装饰房子,买了家具。婚后,双方都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过着平静的生活。2017年,刘女士的村庄面临拆迁。高先生作为一名户主,负责拆迁程序。拆迁办公室登记了高先生四口之家的户口。根据本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办法》,高先生选择了根据人口更换面积的拆迁方式,并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
2019年,拆迁办公室和高先生确定了四套拆迁房屋的房屋编号。2020年,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夫妻关系不和而向法院提起离婚。法院裁定,儿子由刘女士抚养,女儿由高先生抚养。但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没有分割拆迁补偿和拆迁房屋。法院也没有裁定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2021年,四套房屋的房地产登记证已经下来,但高先生从未与刘女士讨论过房屋的处理情况。刘女士还发现,高先生正在转让这四套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发现高先生想协商房屋的所有权,高先生一直以各种事情为由拒绝了刘女士的建议。看到房子即将转让,刘女士有权阻止高先生转让房屋吗?刘女士和她抚养的儿子应该怎么做才能依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分析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长期生活。
在这里,符合被征地农民认定条件的,有权依法取得拆迁利益。被征地农民一般是指在村里有宅基地、耕地、林地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条件是(1)身份;(2)福利。其次,《民法典》第298条规定,共有人按其份额享有共有的房地产或房地产所有权。拆迁过程中,正常流程是家庭成员与户主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然后以户主为代表,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并将授权委托书交拆迁方备案。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由户主及其家属共享。在本案中,拆迁办在登记过程中确认了刘女士及其儿子作为被征地农民的身份。在《拆迁安置实施办法》中,刘女士及其儿子也符合安置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刘女士当时没有与高先生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但刘女士及其儿子的拆迁房屋利益并不无效,因为她没有签署拆迁协议。因此,刘女士有权主张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由于离婚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获得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