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的房屋因项目建设而被纳入征收范围,其房屋基地也依法作为国有土地被征收,在没有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以“危险房屋”的名义强行拆除。下面和深圳专业动迁纠纷律师一起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对《危险房屋》的鉴定申请、鉴定程序进行了论述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申请评估,《危险房屋评估标准》(JGJ125-2016)规定了评估程序和标准。刘先生的房子不存在任何危险条件,完全符合安全生活标准,并且在非法拆迁前街道办事处没有出具任何专业鉴定报告,认为刘先生的房子是危险的。
其次,包括房屋被非法强制拆迁在内的征用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工作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成本管理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阻挠我们国家经济建设中国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就是人民对于政府通过土地性质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无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依照本章规定执行。家庭拒绝交出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绝交出土地,不得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请中国人民对于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没有履行社会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权力机关工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要求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行政监督机关申请世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相应的程序并提供一个相应的材料。
就本案而言,在征收刘先生土地进行房屋的过程中,如刘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土地,应当由当地市、区土地利用行政管理主管财务部门工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如原告拒不交出,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提起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则应当由土地资源行政主管教育部门需要履行法定程序问题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要求执行。可见街道办直接在没有其他任何一种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超越职权,径行对刘先生房屋建设实施强拆没有得到任何社会法律理论依据和职权依据,应当积极承担违法成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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