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大多数夫妻无法回避的话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界定非常明确。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与夫妻关系直接相关。
也就是说,我们明白,离婚后,这两者并不相关。然而,从我们的日常实际法律案件来看离婚拆迁,不排除夫妻关系结束后仍存在财产分配遗留问题,在特定条件下仍可分割财产!
案情介绍
马女士的丈夫婚前有一块面积205平方米的城市住宅用地。2015年7月,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局同意她的丈夫修复她的危险房屋。2015年至2016年,马女士及其丈夫共同拆除并重建了这座老房子。2020年1月10日,市土地和住房征收办公室与马女士的丈夫签订了《住房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3月,法院裁定马女士与丈夫离婚,孩子和马女士住在一起。离婚一个月后,她的前夫收到了360多万元的住房补偿。
马女士认为,被征用的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由马女士及其前夫共同出资重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婚后重建房屋拆迁款的一半属于马女士。
目前,马女士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当双方多次协商房屋分割失败时,马女士说涉案老房子属于马女士前夫的个人财产,但婚后经规划许可拆除老房子并在原址重建的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合法建设、拆迁房屋等事实而设立或消除财产权的,在实际行为成就时有效,因此旧房产权已被消除,新房产权已设立,重建建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最后,法院裁定马女士的前夫支付给马女士92万元。可以看出,离婚后,如果双方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主张分割!
深圳拆迁律师来讲讲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货币补偿款归谁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