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被征用人经常听到一句话:强拆可以确认。但大多数当事人对强拆后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了解不多。
被害人确认强制拆迁违法行为后,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赔偿。深圳拆迁动迁律师分析下面案例。
如果您对赔偿决定不满意,赔偿请求人(受害人)也可以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郑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最后,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翻了一番。
案情简介
郑先生在莆田某区拥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于棚户区改造和区人民政府征用,郑先生的房屋在征用和搬迁范围内。
2018年3月,为促进项目建设,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计划》进行补偿。但双方未能签署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9月28日至29日,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相关房屋。
2018年11月,郑先生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确认区政府强制拆迁房屋违法。
2019年4月,郑先生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但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2019年9月,郑先生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责令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
2020年7月,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郑先生拒绝接受,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主要是赔偿。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原状。本案以郑为主。
由于本案是非法拆迁的行政赔偿案件,非法拆迁房屋的赔偿不得低于按照补偿计划获得的赔偿。本案是非法拆迁房屋造成的行政赔偿。郑根据补偿计划获得的奖励、补贴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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