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包括房屋的使用。当然,房屋的使用不同,补偿价格标准也不同。因此,对房屋使用的准确识别直接影响到房屋补偿价格的计算。深圳房屋动迁律师分析下面案例。
案件情况
赵倩(化名)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处的房屋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将总建筑面积58.43平方米纳入旧城改造征收范围。但由于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赵倩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
2019年1月13日,原州区人民政府向赵谦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赵谦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额超过300万元。赵谦认为,他的房子是一家商店,已经申请了营业执照,用于经营,应该按照经营房屋的价格进行补偿,但区政府按照住宅标准补偿二层以上的房屋,标准计算错误,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赵倩在本案中提供了营业执照。二楼以上房屋的使用性质与其他楼层相同。其他楼层的房屋已按实际用途进行补偿,也应按实际用途进行商业补偿。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按住宅补偿,依据不足。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1.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命令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解释
在房屋征收中,有两种法律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价格机构根据房屋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限等因素确定。房屋使用一般分为住宅和非住宅。非住宅房屋应当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程序等实际经营资料,并主张按照经营房屋的价格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