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案律师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咋解决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关系人之间的利益达不到平衡就会导致整个拆迁项目发展的滞后,而主要的不平衡就来自于房屋拆迁赔偿,一方想要多赔偿,而另一方则想少赔,由此引发纠纷也属正常,但是若恶意阻止拆迁也不能给自己带来好处,所以在遇到拆迁时最好先问问专业拆迁律师如何才能拿到最大数额的补偿款,尽量避免与政府或开发商发生正面冲突。
拆迁没有补偿如何维权
事实简介:
姜某,女,2011年承租位于北京市某村集体土地,约定承租土地用途为建设房屋、厂房使用。承租土地后,姜某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建设厂房并进行土地硬化。厂房建成后办里了公司营业执照,其后厂房正常经营。
2017年,姜某上述房屋所在地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经与拆迁方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后拆迁方对涉案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至今姜某及其公司未获取任何安置补偿。
案件焦点:
本案中,姜某涉案房屋在未达成拆迁协议且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前被强制拆除,强拆行为违法,但强拆主体不明确,为本案的诉讼制造了比较大的困难。另外,因为拆迁的时间处于2017年,委托人2019年仍未进行诉讼工作,同样存在着比较大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超期的风险。
律师工作:
房屋强拆后第二年,姜某委托本所代理该案件。
第一部分 工作方案
1、姜某涉案房屋于2017年被强拆,但未获取拆迁补偿,且未达成拆迁协议,因此姜某可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实现国家赔偿。
2、姜某房屋被强拆后至今未获取拆迁补偿,因此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拆迁方履行补偿或安置职责。
3、因强拆时间为2017年,委托人委托本所时间为2019年,且未确定强拆主体,因此,径行提起行政诉讼被裁定驳回的风险极高。但是委托人房屋被强拆后无论确定谁为主体拆迁补偿或安置均应当履行,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区、县级人民政府为安置及补偿的责任主体。由此,结合委托人姜某的诉求,通过行政诉讼主张由该房屋所在地区级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较为合理。
第二部分 工作开展
1、信息公开
通过信息公开,了解涉案项目名称及相关信息,确定涉案房屋所在地是否存在征收拆迁行为。
本案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到,涉案房屋所在地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但尚未办理征地手续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该项目已办理立项。由此可以推断出,该项目所在区政府为项目责任主体。
2、谈判工作
在了解该项目信息及掌握委托人诉求的情况下,本所律师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拆迁指挥部进行了谈判调解,但对方迟迟未表明调解意向,因此转继续从诉讼方向开展工作,通时希望能通过诉讼促进调解工作进行。
3、行政诉讼为避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风险,经本所律师分析建议,姜某选择通过要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向进行诉讼。通过信息公开,确定涉案房屋所在位置位置涉案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区政府作为涉案项目的责任主体,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姜某涉案房屋拆除与其无关的情况下,应当推定由其履行法定的补偿及安置职责。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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