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本质上是被拆迁人为了公共利益而转移个人利益。在被拆迁户牺牲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权益当然值得法律明确保护,这就是为什么我国法律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但在实践中,拆迁部门往往追求拆迁进度,往往导致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深圳拆迁动迁律师为您带来厂房强制拆迁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03年,陈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XX村租用一块土地,并在该地块上投资建厂。工厂面积约2500平方米,陈多年来一直依法经营。2019年3月,由于道路工程建设,陈的工厂被纳入征用范围。在此期间,拆迁部门(街道办事处)多次与陈协商赔偿问题,但双方未达成协议。2019年6月,拆迁部门组织人员强制拆除陈的所有工厂。陈的工厂建筑、工厂设备和生产原材料严重损坏,陈的财产损失惨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迁违法行为,然后申请国家赔偿。
审判期间,拆迁部门辩称,陈的工厂已纳入拆迁范围。在此期间,我们与他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但由于补偿标准过高,没有达成协议。陈的未搬迁严重阻碍了施工进度。因此,我们实施了强制拆迁,要求法院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深圳拆迁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授予,法律未经授权禁止。在本案中,拆迁部门以陈未签署的协议阻碍拆迁进度为强制拆迁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或取决于法律规定。对于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如果拆迁部门推进拆迁进度,我国法律实际上明确规定,拆迁部门可以通过评估,然后依法对被拆迁人作出赔偿决定,责令移交土地决定等文件。拆迁户还可以起诉依法撤销此类文件,最终拆迁户是否应当搬迁,拆迁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在这种情况下,拆迁部门既没有保护陈选择评估公司的权利,也没有依法评估和制定相关决策文件,也没有对陈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拆迁部门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强制拆迁行为应当判决确认违法行为。
法院判决
1.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厂房的行为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由拆迁部门承担。
案件总结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部门没有赔偿陈,即强制拆迁工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非法征收行为。根据本规定,陈因拆迁部门的非法征收行为遭受了严重的财产损失。胜诉判决后,可以依法向拆迁部门申请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拆迁部门未依法赔偿或者陈对赔偿结果不满意的,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要求拆迁部门依法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