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那年,父亲一走了之,将我和弟弟抛弃。30年后,他却来向我索要赡养费,我该给吗?”近日,平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深圳著名律师为你带来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1989年,孙明与前妻离婚,其两个儿子孙小凯、孙小杰跟随母亲生活。离婚后,孙明外出打工,期间从未向自己的两个儿子履行过抚养义务。2017年,孙明因年老体弱不能外出工作选择回村居住,在此期间孙明多次找孙小凯、孙小杰要求其进行赡养,但遭拒绝。现孙明生病住院,无人照顾,无力缴纳住院费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
平阴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孙明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为弥合原、被告父子情,妥善安置原告晚年生活,承办法官及特邀调解员多次组织当事人及原告所居村民委员会参与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就原告孙明的赡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两儿子每月每人支付1000元用于孙明护理及生活等费用;孙明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百年后的丧葬费用由两个儿子平摊。
国本之风在家风,家风之本在孝道。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这种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从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多元化调解,大力弘扬了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了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实现了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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