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深圳市权威的律师带你看看这个案件。
案件情况
被告A、B自2020年9月起多次到原告处购买建材,因为在楚姚高速公路建设。2020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65302元,被告A向原告支付4万元,其余25302元未支付。原告将被告A和B起诉牟定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B报告称,A应支付与A系的合伙关系,因为A没有结算;另一方面,A认为它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付款,其余的应该由B支付。法院审理后,被告A和B向原告支付25302元,两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束后,被告B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开庭当天的陈述是酒后陈述,与被告A不是合伙关系,而是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禁止反言;二是酒后能否到法院参加诉讼或审理案件。
1.庭上陈述是指酒后不认可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依赖另一方的陈述,另一方不得否认其之前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如果一方在诉讼过程中陈述其不利事实或明确承认其不利事实,另一方不需要提供证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辩护、代理等书面材料中明确承认其不利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在本案第二审中,法官认为,上诉人承认双方在一审中构成合伙关系的陈述构成了自我承认。二审中提出的陈述为酒后陈述,不承认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即禁止反驳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法院辩论结束前撤销自我承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1)经对方同意;(2)自我承认是在被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进行的。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撤销自我承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当事人在法院辩论结束前撤销承认的,当事人同意的,撤销视为有效,因为自我承认的效力之一是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使对方受益。对方放弃这一利益,同意撤销承认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撤销自我承认。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我承认违反了其真实意义,与真实情况不一致,在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下作出并与事实不一致的,应当撤销。
2.饮酒后不得参加诉讼或旁听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1)无证件、伪造、使用他人证件的;(2)未成年人(法院批准的除外);(3)精神疾病和醉酒;(4)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监狱外服刑、监视居住、保释候审的;(5)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的安排;(6)其他可能妨碍法院审判秩序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听取:(1)证人、鉴定人、准备出庭的人;(2)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4)醉酒者、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者;(5)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妨碍法院秩序的人。
因此,饮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4)项、第(5)项规定的禁止行为,饮酒后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不得参加诉讼或者审理。
虽然饮酒不同于醉酒,但它们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诉讼活动。只要饮酒,无论多少,都会影响当事人的判断能力、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官提醒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和听众,只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清醒,才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