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下面是深圳辩护律师整理的相关文章。
一、对涉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否有特别规定?
涉外民事案件的外国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证件复印件;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
外国人、外国公司企业发展或者社会组织学生从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我们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国人、外国技术企业文化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一个人在实现中华优秀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应当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或根据环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提交中华传统人民共和国公正机构的公证书。
二、民事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之间缺乏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交叉质证的;
(五)案件审理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相关法律制度确有错误的;
(七)司法机关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司法人员不回避的;
(八)没有法律代表或没有有权参与法律程序的一方的身份而不参与法律程序,其理由不能归因于他或她的诉讼代理人;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作出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问题或者没有超出诉讼服务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进行文书被撤销制度或者设计变更的;
(十三)法官审理此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法条提示:
《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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