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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免费律师咨询附带民事诉讼判赔范围小

时间:2021-12-31 15:19 点击: 关键词:上海,的,免费,律师咨询,附带,民事诉讼,判赔,

   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比,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了认罪认罚案件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了107条,实质性修改了200多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除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死亡赔偿。
 

  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不受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条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上海的免费律师咨询附带民事诉讼判赔范围小
 

  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摘要)

  死亡赔偿、残疾赔偿(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高达70-80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范围,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和难点。2003年以前,将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理解为精神损失,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范围内,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明确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属于物质损失。但是,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地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处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导致空判问题突出,调解难度加大,纠缠闹访突出,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死亡赔偿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残疾赔偿进行了严格的解释。此后,各级人民法院对残疾赔偿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解释。然而,关于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的争论一直存在。在六刑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总结讲话中再次强调,要求严格执行《2012年解释》的有关规定。

  总的来说,不判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是基于被告人普遍无力赔偿和空判造成的一系列问题而做出的务实选择。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经过进一步认真研究,综合考虑司法实践,《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保持了《2012年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变,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金额。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是治疗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等费用;造成丧葬费用的,还应当赔偿机动车造成的其他费用。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确定。简而言之,除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外,残疾赔偿、死亡赔偿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但调解、和解、赔偿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主要考虑因素:
 

  首先,根据法律、法理和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附带民事诉讼不应适用与简单民事诉讼相同的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可以根据物质损失进行调解、判决和裁定。根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责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与简单民事诉讼明显不同;根据法律规定,两者不能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立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和简单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与两种不同诉讼的性质和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相适应。简单的民事案件,责令被告作出相应的赔偿,是对被害人进行安慰和救济的唯一手段,因此有理由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也有能力对被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和简单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的刑事责任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如果被告被判处死刑,其实已经让其以命抵命,显然不应要求其作出与简单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必然会出现双重处罚的问题。传统上,打不罚,罚不打的观念和做法源于此。


  第二,要深刻认识中国国情与其他国家的重大差异。有人认为,在一些发达国家,犯罪行为造成的赔偿和简单的民事赔偿适用于同一标准。在这些国家,大多数被告无法赔偿,也存在空判问题。因此,中国没有理由特殊。这种观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其他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权威方面与中国的巨大差异:在发达国家,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受害者国家的救助工作进展较早,力度较大。受害者往往不需要指望被告赔偿,国家会给予他们生活救济;因为国家的救济,即使形成空判,也不会造成纠纷和走访。中国的情况完全不同。如果判决不执行,就会引起上诉和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其三,按单纯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标准判赔导致“空判”现象突出,严重影响案件的裁判效果。如依照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判赔,则意味着,对命案,被害人是城镇居民的,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多则高达上百万;是农村居民的,一般也要赔七八十万元。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绝大多数经济状况差、赔偿能力弱,有的被执行死刑或者其他刑罚后,更无法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责任,相关判决往往成为“法律白条”。据调研,凡套用民事标准判赔的,赔偿到位率都极低。
 

  其四,赔偿标准过高,实际极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矛盾化解。表面上看,设定高额赔偿标准似乎对被害人有利,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的期待、“要价”又过高,远远超过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导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赔的被告人亲属索性不再代赔,结果导致被害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赔偿,“人财两空”。严重犯罪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赔偿数额虚高,还导致附带民事调解和矛盾化解的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套用单纯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确定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以致民事调解工作、矛盾化解工作根本无法开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金额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从实践调研的情况看,国家给予司法救助金额一般在几万元左右。如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也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两者相差悬殊,显然救助工作也无法发挥实际作用。
 

  其五,对《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正确理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有观点据此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应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标准。经研究认为,对该条规定应当准确理解,应当将该条规定和《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结合起来分析。《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吸收了原《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作了扩充)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显然,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其六,《2012年解释》施行八年多来,有关规定在促进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保障被害方获得实际赔偿等方面发挥了良好效果。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意见建议维持原来的解释规定。

  根据《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实际,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1)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在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应当尽可能通过调解,使被害方获得实际赔偿。(2)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则应当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赔偿能力很低的实际,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对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3)对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对符合条件的被害方,可以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给予相应国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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