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电子邮件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输和接收的,不像传统书证那样高保真,被篡改后也不容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自己的优势,即它的发件人和收件人是唯一的,每个电子邮箱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它的互联网账号、密码和用户名在较短的时间内也是唯一的。深圳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手机短信
1、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流动电话短讯须在法庭展示,而短讯的内容、发送人(收件人)、发送(接收)时间及储存地点等相关资料,均须以书面摘录,作为法庭记录的一部分。
证明方也可以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出示公证文件作为证据,此时手机短信不得出示。
2、审查通过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发展情况
经法院审查和核实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
但由于删除手机短信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不适合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辅以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
(1)研究发送人与收件人(姓名及手提电话号码)的关系,以及发送和收件的时间,并决定双方是否为案件的当事人;
(2)审查通过手机短信的位置信息是否可以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
(3)审查通过手机短信的内容以及是否具有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行为是否有关联;
如有需要,可向电讯公司申请认可资格或进行调查。
3、在哪里可以找到已删除的信息?
(1)搜索应用程序“移动数据恢复向导”
(2)打开APP,点击“短信进行恢复”
(3)APP会对中国手机企业进行扫描
(4)扫描完成后可以继续观看
二、传真件
因为很难判断传真的真伪,所以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对内容进行涂改,传真的保存时间也不长。通常两三年后,传真的字迹会褪色模糊,纸张会发黄。因此,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确保你复印了所有重要的传真
1、核实收件人、发件人、传真号码、传真时间,确定收件人、发件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中,传真内容是否真实。核实双方身份时,应注意传真号码是留在双方名片上还是留在合同协议中;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可以相互进行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建立一系列传真件结合企业其他相关证据制度能够充分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发展存在一个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证据佐证规则可适用于单一传真的审查,该传真可以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
三、电子邮件
1、如何在法庭上出示电子邮件?
举证方应当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和邮件提供者,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产生和收到时间以及邮件的内容。
庭审出示相关证据时,若双方之间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进行纸质件;
否则,就应该在法庭上对电脑进行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张。
电子邮件经过公证的,可以不当庭出示,但可以直接出示公证文书作为证据。
2、如何判断一封电子邮件是否真实
1) 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信息,以判断一个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需要注意学生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发展电子邮箱地址,对于社会工作人员性质的电子邮件,有些上市公司可能会有一些公司邮箱;
2)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必要时要求有关人士进行交叉质证;
3)查核电邮地址是否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购买或免费注册。一般来说,前者更可靠;
4)如有必要,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从电子邮件的传送、存储链接等方面提供协助,直接保存证据。或者要识别,从电子邮件的生成、存储、传输的可靠性、环境篡改等方面,请专家提供意见。
3、电子邮件如何存证
推荐系统使用一个可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电子商务邮件信息进行研究固化保全(比如存证云携手网易公司推出的全新公证邮服务),因为我们这样一来企业电子邮件的证据采集就不再是从收件人处获取,而是从邮件运营商服务器端获取。
第二,除了提交电子邮件外,我们应积极寻找其他证据材料,尽量以电子证据形成证据的联结,例如信件、录音、确认信息等,以支持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
深圳律师咨询网认为,这个过程由一个专业团体监督(根据电邮认证的实务守则,电邮的正确性须以固定方式核实及分析,并须取得电邮形成过程的资料) ,然后由司法人员鉴定部门发出特别报告,可有效提高电邮证据的可靠性及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