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行政侵权的事情发生,出现行政侵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是负担赔偿的责任。那到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多久呢?深圳辩护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十五日。
(1)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土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关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适用十五日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没有这一特别规定,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六个月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原《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和《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均被新法取消。
(二)三十日。
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三个月。
(1)不服专利复审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未作出赔偿决定或不服赔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六个月。
此为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一年。
行政行为(复议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五年、二十年。
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行政不作为起诉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八)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九)行政诉讼中相关民事争议何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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