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李和吴是夫妻,也是红山村村民,都签署了《红山村村规民约》。红山村是国家三级旅游景点,没有门票。红山村民委员会是红山村情人堤河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它没有为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的杨梅采摘活动。2017年5月19日下午,吴在采摘杨梅时不小心从树上摔了下来。吴受伤后,红山村书记拨打120,但120辆救护车没有到达,被告红山村民委员会有医务室,但医务室没有人员,红山村村民王用车送吴到广州镇医院治疗,当天转到广州结合医院治疗,救援无效后,吴死亡。
除李外,吴的其他继承人认为,红山村每年都有大量的观景人员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甚至抢劫,但红山村民委员会充耳不闻,从未采取任何安全指导或管理安全风险预防措施,事故发生后,红山村民委员会没有及时和必要的救援措施,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吴的死亡负责。因此,李和吴的其他继承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红山村民委员会,要求红山村委会承担631346.31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45096.17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
1.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
2.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著名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酒店、购物中心、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理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游客解释或者警告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和设备;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不向游客开放;
(四)不适合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妥善安排游客。
安全义务是过错责任的责任原则。安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物的安全义务,主要体现在储存、维护和配备义务上。二是人的安全义务,主要反映了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适当的人员,以防止外部侵权。但安全义务人的责任不得无限期扩大,其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在合理使用设施设备的过程中,因设施设备本身的安全风险或救援不及时造成的损害扩大。
在这种情况下,红山村民委员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经理,虽然有义务确保游客免受损害,但安全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红山村景区是一个开放的景区,没有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没有安全风险。如果红山村民委员会被要求包围景区内的所有树木。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显然超过了善良管理人员的注意标准。从照顾公共财产的角度来看。从文明旅游的角度来看,村民或游客不得擅自爬树采摘杨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吴应充分预见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风险,并自觉避免此类危险行为。因此,再审法院认为,红山村民委员会已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义务,没有事先的过错。事故发生后,红山村民委员会主任李茂林及时致电120号码寻求救援,再审法院没有责任何后果。因此,红山村民开车到达前没有责任。
综上所述,安全义务是一种有限的安全责任,在安全人员履行他们应该做的事情之前。事故发生后,安全人员将不再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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