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杨在湖南省平江县一个社区买了房子,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没有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打电话催促支付,但杨拒绝支付物业费,因为他没有真正搬进来。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杨,要求杨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辩称,房屋交付后一直闲置,既没有装修房屋,也没有居住或使用,也没有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因此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物业公司坚持,杨的房子虽然闲置,但物业公司仍为房屋安全、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整体绿化清洁提供服务。因此,杨应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业主应当按照合同支付物业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作为业主,物业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物业费。
杨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他没有实际居住,也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因此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也不应采纳。
深圳知名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
支付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基本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促,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有关物业服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是公共的,其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服务,提高整个生活环境的质量,最终反映在业主的个人服务价值上。物业管理费的组成包括清洁费、安全费、绿化费等,其中大部分仍然是所有业主的日常清洁设施,而不是所有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而不是所有业主的日常维护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不接受或者不接受有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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