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武汉刘先生停在楼下充电的电动汽车被小偷看中,小偷在偷电池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的家人向刘先生索赔了20万元,一分钱也不能少。最后,经法院调解,业主赔偿了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刘先生说,他住在一个老社区,业主的电动汽车停车更严重,每个人都这样充电,触电的原因,因为大雨,电池泄漏杀死了小偷。
小偷的家人向刘先生索赔20万元。我真的不知道为什么。车主有责任确保偷车者的人身安全吗?即使法院最终协调赔偿5万元,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我们需要问的是,车主为什么要赔偿小偷的家人5万元?
深圳著名律师分析
从法律上讲,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判断车主有侵权责任的,应当符合侵权的要素,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中没有一个缺失,侵权责任也无法确定。
现在,小偷触电的死亡似乎是一个严重的后果。但首先,车主刘先生有侵权行为吗?车主乱停车,私自充电确实违反了社区制度,但这种情况不会侵犯小偷。如果小偷不偷电瓶车,他怎么能触电呢?小偷偷窃是他的合法权利吗?
这里最大的问题是,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偷车,就不可能触电,其他车主也在停车充电。为什么他们不负责,因为小偷没有偷其他车主的电动汽车。如果我们必须调查因果关系,我说即使是上帝也应该负责——如果上帝没有下雨,电动汽车可能不会泄漏,小偷也不会被电杀死。
刘先生对小偷的死并不构成侵权,即使刘先生有过错,也与小偷的死没有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法院要求刘先生赔偿5万元,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同情,也实践了近年来流行的穷人合理,弱人帮助道德,同情弱人的人类情感到极端,甚至产生了死人合理和死亡赔偿,误解了所谓的因果关系。
类似案例
以郑州著名的电梯吸烟死亡案为例,死者段家属认为,如果杨没有劝阻段吸烟,两人不会争吵,段不会死亡,所以杨劝阻和段死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承认这种理解,命令杨赔偿段损失。幸运的是,二审法院清楚地解释了法律因果关系的含义——虽然杨劝阻段吸烟和段死亡的后果相继发生,但两者之间没有法律因果关系,因此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近,法院也有类似的判决:刘驾驶农用三轮车正常驾驶,被摩托车追尾,追尾司机曾醉酒,无证驾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刘承担主要责任。刘被控交通事故,一审判处一年零三个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刘无罪,原因是刘的违法行为不是事故的必然原因,曾与刘驾驶的车辆相撞,当场死亡,因此重大事故不是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罪。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刘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统,照明系统不合格,其行为当然也属于非法驾驶,但上述违规行为并不是事故的不可避免的原因。碰撞发生后,刘继续离开现场,这不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与受害人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即使交警判断刘有行政责任,也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武汉案,小偷触电死亡不是刘先生乱停车的必然结果,而是小偷盗窃造成的事故,刘先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小偷死得很穷,让刘先生支付赔偿金。这种赔偿不会变成抚慰金或慰问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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