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十天在工作中受伤,仍在试用期,使用临时工作证书,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能否以双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赔偿?最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回答了具体问题: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深圳工伤咨询律师介绍案例。
案例情况
2014年9月23日,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一名90后男子徐申请到桂平市一家陶瓷公司担任原材料车间的粉仓工人。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日,徐正式工作十天后,被送往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在第一次住院期间,一家陶瓷公司为徐支付了治疗费用。2014年10月16日出院后,徐按照医生的建议,于2015年10月11日再次到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拆除固定物。然而,在这次住院期间,一家陶瓷公司没有再次为徐支付治疗费。
第二次住院治疗后,徐与陶瓷公司就工伤鉴定和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无结果。2015年11月23日,徐向桂平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陶瓷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桂平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以徐申请超过仲裁申请限制为由不予受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徐于2016年1月5日起诉桂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经审理,桂平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全体用人单位和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正式工人相比,以前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原告徐于2014年9月23日开始在被告公司工作,并由被告支付工资。在工作期间,虽然原告徐没有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自雇佣之日起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最后,桂平法院判决原告徐与被告陶瓷公司有劳动关系。
律师解析
《劳动法》实施后,过去与正式工人相比,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终止条件,判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