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作中面临各种危险,一旦发生工伤,就会因公致残。雇主有权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但工人们往往不熟悉法律。不熟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工伤残疾的赔偿金额没有概念。如果赔偿协议达成的金额异常低。工人能否取消之前达成的赔偿协议?
案例简介
黄在四川省的一家加工厂工作,因工作受伤被送往医院。下个月,雇主向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第二天,与工人黄达成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支付一次性残疾津贴、一次性残疾就业津贴和医疗津贴,一次性护理费用累计4000元。黄某某出具了收据。第二年,黄某通过残疾鉴定,鉴定为10级残疾。并通过其他渠道了解10级残疾,按照国家标准应赔偿约5万元。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不接受。然后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加工厂签订的赔偿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危险的,视为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要求撤销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公平。就协议本身而言,工人对相关法律并不熟悉。常见的重大误解是赔偿金额的具体事项。劳动能力评估的结果是确定工伤赔偿金额标准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劳动能力评估前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更容易发生此类纠纷。如果没有重大误解,协议的内容是不公平的。它也可以被撤销。关于明显不公平的识别,可以参国家法院民法典实施会议纪要》对明显不合理低价标准的规定。转让价格不能达到交易地点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格的70%,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如果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不足法定标准的70%,则认定该协议明显不公平。工人有权撤销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