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名伴侣打电话问给我问:“工伤造成伤残后,请求单元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失业补助金的问题”。本日深圳工伤赔偿律师就借这个咨询案例给大家普及有关这方面的知识吧。
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失业补助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报酬问题。
起首,这是工伤职工曾经评定伤残等级以后才享有的报酬。以来是职工在产生事故危害以后,应当在划定时效以内请求工伤认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有划定,用人单元应当在产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元未按划定提出工伤认定请求的,工伤职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构造在产生工伤事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假如跨越了事故危害产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又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1、劳动保证行政部分再也不受理用人单元或伤者或嫡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奈启动劳动才能鉴定部分的劳动能力鉴定;
3、假如用人单元列入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奈从劳动保证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法令划定,职工产生工伤事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用工伤保险报酬;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详细的伤残报酬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中,咱们做个简略的总结: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瓜葛,退出事情岗亭,享用以下待遇:
①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岁数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补助,享用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用如下报酬:
①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保留与用人单元的劳动瓜葛,由用人单元部署适量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③经工伤职工自己提出,该职工能够与用人单元解除或许终止劳动瓜葛,由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如下报酬:
①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劳动、聘请合同期满终止,或许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聘请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法令划定中,能够晓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贴补金和一次性伤残失业补助金并非全数由用人单元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失业补助金才由用人单元领取,而且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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