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不仅包括在工作中履行职责所造成的伤害,还包括饮用水、饮食和其他满足生理需要的类别。那么,如果奶粉在工作中被烫伤,它能满足必要的生理需要吗?它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的案件。深圳劳动律师和你一起看看。
案件介绍
左下肢因冲泡奶粉二次烫伤。
哦!
刚拿着杯子准备冲泡奶粉的小刘,不小心被开水烫伤了左腿,现在正痛苦地蜷缩着。同事们看到了,赶紧把小刘送到医院!
医生治疗小刘伤口后,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
小刘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经调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刘的情况符合工伤鉴定范围,并作出工伤鉴定决定。
但小刘的雇主A公司拒绝接受,认为工人在工作期间除饮用水以外的饮食行为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决定。
法院裁判
冲泡奶粉属于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刘在工作中冲泡奶粉的行为不超过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不当。
一审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拒绝接受,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和合理的生理需要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规定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只要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有正常的生理需要,就可以被视为工作的一部分。
奶粉是一种即食饮料,只需要少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小刘在工作中酿造奶粉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围。虽然不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工作原因,原判决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普法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要而受伤的,视为工伤,用人单位不得过度排斥和批评。
同样,法律对工人的保护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在实践中,合理的生理需求的概念范围不能无限扩大,工作环境应结合工人的工作性质进行分析和定义。深圳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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