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或者违章建筑的,理由和主体有时候不是同一主体。现在的拆除可以分为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那么两者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深圳市动迁律师为您介绍关于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区别,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的区别主要问题体现在通过以下三个发展方面。
1、法律责任不同
拆迁的主体通常是政府,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是行使行政权力,拆迁的法律责任应由政府承担。例如,行政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或拆迁公司在没有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迁被没收的房屋,由拆迁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有关部门承担。司法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法院,司法权的运用,由法院承担拆迁的法律责任。
2、效率不同
行政管理强制拆迁工作一般企业不受诉讼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拆迁户或房屋承租人是在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还是提起了社会相关的法律服务程序,诉讼制度是否已结束,诉讼行为是否已结束,诉讼是否能胜诉,都不应停止执行。但司法强制拆迁是建立在拆迁户与房屋承租人之间是否我们可以直接起诉,或者提高诉讼时效问题是否发展已经没有结束,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
3、社会可信度不同
除此以外,两者的社会公信程度也有所了解不同,行政管理强制拆迁由房地产企业管理局可以直接向政府通过申请制度执行,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难以对其进行一个有效控制监督。债务人如认为判决或执行裁决的强制拆迁不当,由于我们没有及时阻止我国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途径,致使当事人与政府在行政强制拆迁工作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当事人的某些合法权益难免会受到严重侵害。与行政裁决相比,行政裁决进入公司司法强制执行审计程序,是行政裁决主动学习接受司法会计监督的程序,它对提高行政强制拆迁也具有相对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唯一的强拆是司法强拆,相关部门如急于完成拆迁工作,要尽快拆除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户,提供下列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得到审批,提供材料之后才能进行司法强拆。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征地补偿决定及其依据的相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2、拆迁补偿决定送达的文件、提醒、拆迁户和直接利害关系方意见;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条件; 被执行人的姓名、地址、与执行有关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问题本身是很简单的,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深圳市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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