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达成口头协议。在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8户人家的拆迁工作同意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10月1日凌晨2点左右,康某等8人赶到项目所在地,携带橡胶棒、镐、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
耿某华的妻子听到声音后来到医院,然后被强拆人员按住架子离开了医院。耿某华听到声音后也来到医院,被强拆人员殴打。耿某华用随身携带的分苗刀刺伤了参与强拆的王某某、顾某明和俱某某。耿某华也被其他参与强拆的人员压倒在地,带走了院子。然后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用挖掘机强拆耿某华的房子。
裁决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耿某华虽然造成两人重伤,但在双方实力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对参与人员实施了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深圳拆迁律师解读
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6起典型案件之一,对非法入侵住宅暴力拆迁具有指导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8人手里拿着橡胶棒。镐。头盔。防刺服。盾牌,深夜进入耿先生家,显然是强制拆除势在必行。当耿先生阻止他们拆除时,他也使用了暴力手段。此时,耿先生不仅对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无法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这完全符合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和非常紧迫的条件。
这样,耿先生的行为显然属于正当辩护。然而,刑法第二十条正当辩护第二款和第三款也指出了两种特殊的正当辩护:过度辩护和特殊辩护。重伤的结果,我们必须考虑是否有过度辩护的可能性,或属于特殊辩护的范畴。
1.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过度防卫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上述条款中,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即辩护限制。一般来说,我们认为辩护限制意味着辩护人的行为足以阻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然而,当案件发生时,周围的情况可能会迅速变化,我们很难想象辩护人当时的环境,自然也不能准确地猜测他的行为是否超过了足以阻止非法侵权的限制。
以本案为例,8人手持武器进入耿先生家。虽然暴力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但并没有对耿先生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如果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耿先生应该优先报警,而不是用刀伤人。
但这种说法显然缺乏人性。想象一下,八个手持武器的男人半夜翻墙进入你家,试图强行拆除你的房子。你还会跑出去报警吗?反击是正常人的选择。
虽然是反击,但双方的力量差异很大,不能衡量几个受伤的人来阻止非法侵权。然而,作者认为,8名强制拆迁人员中有3人受伤不足以阻止非法侵权,自然不会构成过度防卫。
2.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特殊防卫是指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不得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所针对的犯罪行为非常有限。特殊防卫只有在发生谋杀、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或与上述行为同等危险的暴力犯罪时才能适用。
这些暴力犯罪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它们会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拆迁人员的目的是耿先生的财产,而不是他的生命安全,因此根本没有特殊的防御。
一般来说,耿先生的行为应被评为普通的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深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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