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房屋怎么办?深圳房屋拆迁律师为你解答。
一、房屋强制拆迁维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接受裁决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按照拆迁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屋的,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征用房屋的强制拆迁,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想要征用居民的房屋的人都必须得到居民的同意,进行公平的交易,并从居民那里购买房屋。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要求有关法律赔偿。
二、可以起诉行政机关非法强拆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利,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快车小化妆温馨提醒,法院通常不属于人民法院拒绝立案的范围,但拒绝出具书面拒绝接受裁决。可以看出,法院法官非常清楚,行政机关可以起诉非法拆迁,但口头搪塞客户,这也是行政案件难以立案的实践。行政机关可以起诉非法拆迁,当然也可以提出复议程序。
三、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可以复议
从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复议的原则来看,其范围仅限于征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等部门对征收管理的行政行为。在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行政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资质、安置措施、裁决、强制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作为救济方式:一是不接受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二是不接受市、县人民政府的补偿决定。被征用人不接受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深圳房屋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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