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网上购物而不购买报价服务时,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快递丢失谁应该承担损失?深圳知名辩护律师为你带来下面案例。
今天,记者从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院获悉,一起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的案件。
2021年5月底,原告李委托被告成都某运输公司将价值近万元的货物运至成都新都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在被告经营的网店清点货物包装后,向李出具受理单,李支付运输费15元。出乎意料的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被告未能安全运输到目的地。
李认为,他与被告公司建立了公路运输合同关系,并支付了运输费用。被告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被告公司因被告公司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公司认为,李没有处理托运货物的保险价格,只同意运输费用的两倍。
谈判失败后,李起诉被告公司,并要求被告公司赔偿9480元的货运损失。
经法院调查询问,承运人虽然向李某出示了承运补充条款,但该条款规模明显过小,无法发挥明显作用。达成运输协议后,承运人未及时向他解释补充条款的相关内容。虽然托运人根据补充条款托运货物,但保险货物的损失应赔偿保险金额的80%,申报价值的货物应赔偿申报价值的60%以内;收款货物应赔偿收款金额的60%。未保险货物的损失应当赔偿运费的两倍。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解释补充条款,然后由托运人签字确认。在李出示的补充条款协议中,明确表明承运人未签字,承运人即物流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最后,法院调解了双方。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向李赔偿货物损失6600元,不足部分由李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自愿承担。李自愿撤回了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快递行业应形成行业规范,一是增强运输过程的责任感,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二是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明确补充,补充字体明显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履行明确的免赔通知义务,否则承运人不得免除不足以引起注意的免责声明,托运人还必须签署明确的补充条款;第三,托运人必须确保价格或声明价值,只有在运输错误发生后,才能得到最大的赔偿,避免经济损失。深圳知名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