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的诉讼请求:1。命令孙给隋30万元(暂定金额,具体实际金额以法院提取的抖音背景数据为准);2。命令隋将30万元(暂定金额,具体实际金额以法院提取的抖音背景数据为准)返还给王;3。本案的诉讼费由隋承担。一审认定事实。隋某是抖音入驻主播。2019年6月,孙注册为抖音用户,在抖音平台音平台上充值约50万元,用于购买抖音币,并向多位抖音主播赠送礼物,其中向隋某赠送的礼物金额约为35万元(隋某承认约30万元),孙某妻子王某发现孙某在抖音上充值,并向抖音主播赠送异议,致电相关受赠人,要求退款,隋某退还孙某5万元。
王某认为隋某需要全部退款,未经隋某同意,王某遂诉法院。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转让赠与财产权之前撤销赠与。
虽然本案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但有事实赠与。赠与不存在于王与隋之间,而是存在于隋与孙之间。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除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属于实践合同。赠与人一旦转让财产权,赠与合同就完成,赠与人不能撤销。
看看孙是否无权处分赠与的财产。王和孙是夫妻,孙没有提供与妻子的财产约定财产制度,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现金是普通的事物,不是特定的事物。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判断财产的性质。共有人不能因为不知情而随意主张其他共同处分行为无效,一般可以向擅自处分人主张赔偿。
第三,处分共有财产人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正常的人。如果当天处罚无效,但孙不属于上述情况。
第四,处罚人的处罚行为是否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社会公德。王没有证据证明这是这种行为。
因此,孙某赠与隋某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王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王起诉事实及理由:
一、事实认定部分。
1.隋某明确知道孙某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孙某在抖音上给隋某留言:唉,最近加班很厉害,经常被老婆骂,孙某在一审庭审中自述,在与隋某的沟通过程中明确告知自己有家庭,可以充分证明隋某知道孙某是已婚人士,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隋与孙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如果隋和孙只是普通的网民关系,孙不可能也没有动机给隋这么大的钱。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显示,隋的抖音页面上有几条隋和孙的公开信息。在成千上万条信息中,隋只与孙留言,文本描述极其模棱两可,加上一审发现的基本事实,即孙在夫妻关系期间,在隋与孙之间没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及其衍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从社会经验规则与隋有特殊的异性关系,即不正当关系。而隋知道孙有家,仍与孙沟通,接受大量礼物,其行为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
3.法律规定对民事行为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解释。上诉人是普通公民,更难用详细的证据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但上诉人认为,隋与孙之间存在网上和线下暧昧关系,即通过抖音页面公开留言内容、互赠礼物、频繁微信、电话联系等行为。很明显,隋通过暧昧的手段,让孙主动自愿给她大量资产。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当然也违背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4.孙赠与给隋的财产虽然是虚拟资产,但可以通过抖音平台兑换成相应的现金,本质上与赠与的房屋、汽车等有形物质没有区别。如果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婚姻中的财产转移可以通过抖音等平台随意发生,并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将意义,不利于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综上所述,隋与孙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其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严重破坏了上诉人与孙之间的婚姻关系。隋自信接受礼物的态度和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二、法律适用部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如果其他人有理由相信他们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孙赠与隋的财产显然不是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孙无权单方面处分。同时,根据常识,这种赠与根本不可能是上诉人的意思。隋知道孙与他人有夫妻关系,仍接受赠与,主观恶意,也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孙对隋的赠与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益,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孙以不正当目的向隋赠与大量财产,以获得与隋建立和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法律或道德不允许。调查其主观动机,其深层次的目标已经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同时,隋知道孙有家,仍与孙沟通,接受大量赠与,其行为也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应依法认定赠与无效。3.本案本质上是在无权处分的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包括赠与和无权处分两种法律关系,而基本法律关系是无权处分,赠与只适用于第二层次的法律关系,即先发生无权处分,再发生赠与。因此,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应适用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或行为在所有人批准或同意之前存在缺陷。
4.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判断财产的性质,共有人不能因为不知情而随意主张其他共同行为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如果财产共有人因赠与目标为现金(虚拟资产)等普通物而无权撤销本案,则忽略了本案赠与行为能否撤销的一个大前提,重点不在于赠与物是普通物还是特定物,而在于该行为的基本法律关系,即无权处分是否有效。显然,这种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赠与行为,无论是传统类型的房屋、汽车等赠与,还是互联网时代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等赠与,本质上都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如果这种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将通过赠与无法追回夫妻共同所有的大额现金和虚拟资产。 深圳罗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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