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委员会)代表所有社区业主的意愿,对所有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的监督,主要负责召集业主会议决定社区的重要事项和就业、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对社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作出决定。天通路房地产纠纷律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共享自行车停车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不允许在社区内自行车,停车共享自行车的决定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拒绝业主将共享自行车进入社区,不构成侵权。
原告高第二天起诉:原告是区双桥新村**房屋占有,用户,被告发送关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区双桥新村物业管理公司。2019年4月4日,原告想骑自行车进入社区,但被告的工作人员阻止在门口,因此原告报警。2019年4月11日,原告骑自行车进入社区时再次被被被告的工作人员阻止,原告涉及,被告的工作人员不仅非常傲慢,言语激烈,虐待和侮辱原告,双方争吵,以至于110再次报警。原告从未在社区成立过业主会议,选举了业主委员会,被告不知道如何获得社区物业管理权,被告禁止原告骑自行车进入社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发送德国关宿物业管理费。被告禁止原告乘坐自行车进入社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权。
被告发送德国关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被告没有侵权或损害事实:1。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与区双桥新村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我们管理社区,包括禁止共享自行车。因此,原告认为其权利有限,应与业主委员会讨论,被告不合格;共享自行车的概念是所有公民都可以使用,停放在社区扰乱所有业主的停车秩序,不能让所有公民享有使用共享自行车的权利,不能最大化共享资源,违资源,违反社会道德。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发送德国关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阻止原告在第二天乘坐共享自行车进入社区是否侵权。在这方面,应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方面,原告在第二天乘坐共享自行车进入社区;另一方面,被告发送德国关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阻止原告在第二天乘坐共享自行车进入社区。
第一,关于原告第二天骑自行车共享进入社区的合法权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房屋属于业主;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共享自行车进入社区,停车必须占用业主共同的道路、场地等,是否允许,应由区双桥新村社区业主行使自治权,独立决定。区双桥新村业主委员会已在区人民政府中华门办事处备案登记,并依法宣布成立。与发德国关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双桥新村物业管理托管合同,并以双桥新村物业管理会议纪要的书面形式明确要求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自行车进入社区。天通路房地产纠纷律师可确定区双桥新村业主委员会对禁止共享自行车进入社区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也有义务。
2.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指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对自行车共享按区域和点标准停放提出了指导意见。运营的自行车共享在移动应用程序中有标准化停车的提示,其中原告第二天骑自行车的摩托车明确提示请将自行车停在路边的公共停车场。可以看出,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标准化指导和自行车共享企业的自我管理,在规定的区域和点停放共享自行车已成为共识,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3.自行车共享的经营本质上是自行车租赁经营,是企业的利润行为,社区内的道路、场地属于社区所有者,是一些人的私有财产。第二天,自行车共享进社区,停车,客观地形成自行车共享经营企业未经业主同意,利用他人私有财产经营利润,显然侵犯了社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4.高第二天在审判中报告说,共享自行车停在我大楼门口的一棵树下实际上是一种不规范的停车行为。自行车停车可能影响不大,如果社区每个人都这样,必然会导致区双桥新村社区环境秩序混乱,损害大多数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简而言之,原告第二天租赁自行车共享是其合法权利,但共享自行车进入区双桥新村社区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突破城市共享自行车有序运行规范,影响区双桥新村社区环境秩序,损害区双桥新村社区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天通路房地产纠纷律师应履行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益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深圳宝安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