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强提交了一份电子存储卡,证明其在蜀江烤全羊会员卡上的余额为787元。原告提交的公告一份,证明蜀江烤全羊的经营者深圳罗湖食全味食品(深圳罗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无力经营,导致全国所有门店关闭,已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关于蜀江烤全羊退卡可拨打电话。
另外,被告以甲方(出租方)的身份与食全美味(深圳罗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江烤全羊”)作为乙方(以下简称“房客”)签订了作为乙方(乙方)的商铺,该品牌为蜀江烤全羊,租赁期96个月,从2018年7月1日到2026年6月30日,该协议约定:7.1条本合同在签订当天,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61600元…,并经甲方确认乙方已从乙方处迁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并完成向消费者退卡退费及妥善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如果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余额(如果有)余额不计返还,乙方应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物业服务费收据原件;7.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日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10000元作为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金。如乙方对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提出索赔,要求退回已付的货物,并收回已付的货款,或任何形式的索赔,如果客户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上述货物或服务有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物业服务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要求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不能提出异议……在本合同终止后90日内,物业服务公司应在乙方终止后的90日内,物业服务公司应向乙方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退还原质量保证金收据的原件,签署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
对此,被告提交了一份终止协议,以甲方(出租方)为被告,乙方(物业服务方)为深圳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丙方(商户)为食全深圳罗湖(深圳罗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协议如下:一、甲、乙、丙三方确认《租赁合同》.物业合同及其附件于2020年11月10日终止,甲乙双方同意支付房屋承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服务费.供用无业费.垃圾清运费),直至终止日…;十.经甲方乙方确认丙方已妥善交还该房屋.将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从该房屋迁出.完成向消费者退卡退费(如有)及妥善履行《租赁合同》.《物业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后30日内,甲、乙双方在丙方支付的保证金.如果有,应扣除丙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应支付的费用,并将余款:履约保证金余额9184元.物业服务费余额9333.33元.质量保证金余额10000元.POS机押金余额10000元,如有异议,丙方应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物业服务费收据原件;签定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
要求梁某向初审法院提出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蜀江烤全羊会员卡上的全部余额787元,以及自退店之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实情及原因:被告内商铺蜀江烤全羊办理充值式会员证。此后,原告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发现该店铺已撤店,卡内余额为787元。到深圳万达服务中心登记后,没有得到任何处理结果,而且被告经过催告,依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被告作为承租人,应承担退还会员卡内余额787元及全部利息的义务。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争辩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起诉书中提到的这起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原告与深圳罗湖食品集团(深圳罗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我们向原告提供了经营场所,而我们是出租方,另一方是承租方,双方已签订租赁合同。“食全餐”现已破产,已在万达一楼张贴了该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针对会员卡退卡事宜也有受理电话。
初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件为合同纠纷,原告在蜀江烤全羊店办理储值卡,原告与蜀江烤全羊店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并非该合同相对方,蜀江烤全羊与万达广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仅约束合同缔约方,由于原告无法以此为理由主张权利,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诉讼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借柜台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赔偿。展览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后,还可向主办单位.柜台出租人要求赔偿“,在柜台租赁中理解为柜台出租者统一出租柜台给许多实际经营者,但是现实中的经营者往往不标明其真名,而采用柜台出租者的统一名称或标识,服从柜台出租人的管理要求,和普通意义上的单纯出租房屋或经营场所给经营者开店是有区别的,不能任意扩大解释或适用,本案被告不参与收银,而是由原告直接向蜀江烤全羊付款,被告万达广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盖售后章,并且蜀江烤全羊不是展销会.出租柜台等临时性的.短期商业活动,“蜀江烤全羊”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和明确的经营者,停止经营后还贴出告示,告知会员如何维权,因此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要求被告万达广场赔偿损失,违法乱纪,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提出的租赁权和租赁权终止协议中约定,蜀江烤全羊向深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10000元质量保证金,"经甲方(被告)乙方(物业公司)确认:丙方(蜀江烤全羊)已妥善交还该房屋.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从该房屋迁出.完成向消费者退卡退费(如有)及妥善履行《租赁合同》."房管公司将蜀江烤全羊的质量保证金余额退回10000元,被告与蜀江烤全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规定,按质量保证金收取的目的是“乙方(蜀江烤全羊)顾客对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如客户提供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上述货物或服务有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则要求退还有关货物和收回付款,或者以任何形式的索赔。本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要求并支付相关索赔,乙方不能对此表示异议,因此原告依据上述合同条款,控诉被告要求返还原告蜀江烤全羊储值卡在质保期内的余额,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也不能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了赵某强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梁某上诉:1.判令撤消原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实情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原告预付款787元,未予退还;认定深圳万达收取了蜀江烤全羊10000元质量保证金的事实存在;认定质量保证金是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且在消费者提出索赔要求时,应先予补偿的事实存在。但是法院判决深圳万达无须承担预付款返还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系枉法裁判。深圳万达广场公司争辩说,他们不同意赔偿责任,要求驳回上诉。关于告知顾客店铺已关闭的事实,万达并未义务通知,而是店铺经营者通知。目前,该公司已申请破产保护,我们万达只保留这笔钱,如果我们进行赔偿的话,原告方将优先获得他人利益。不公平对待别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我们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对原告所陈述的赔偿金额在其和经营者之间发生,我们并未涉及,与万达无关。
一审时,当事人未提出新的证据。第二次开庭审理后,查明初审事实属实。第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应该依法保障公民的民事权益。该案上诉人赵某强与食全深圳罗湖(深圳罗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蜀江烤全羊”)形成了合同关系,蜀江烤全羊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梁先生与深圳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按照契约相对性原则,赵某强应向蜀江烤全羊主张权利。以蜀江烤全羊和深圳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租约及终止协议,赵某强以蜀江烤全羊店为例,应将品质保证金10000元用于向消费者退卡,因此,深圳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将此保证金用于返还蜀江烤全羊欠付的会员卡账户余额787元,因上诉人赵某强未参加该合同,没有权力要求被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上述款项,因此,对于赵某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支持。 深圳罗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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