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公共机构,是依法依规设立的社会组织。在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通常需要签订聘用合同,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但是,一些事业单位并没有签订聘用合同,而是采用口头约定等方式,导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产生了争议。那么,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呢?本文深圳劳动律师将从法律案例和法条两个方面探讨这个问题。
一、法律案例
深圳市福田区某事业单位是一家文化机构,该机构招聘了一名工作人员,但没有签订聘用合同。该工作人员在该机构工作了三年,之后因工作业绩不佳而被该机构辞退。工作人员认为其辞退违法,因为该机构没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该工作人员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认为自己的辞退无效。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进行了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该机构支付该工作人员辞退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案例表明,即使事业单位没有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条例》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但是,如果事业单位没有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不会影响该工作人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三、结论
根据以上法律案例和法律法规,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因为事业单位虽然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是工作人员仍然具有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事业单位解除与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就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没有地域限制,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可以受理并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虽然该工作人员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是其仍然享有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事业单位如果想要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没有地域限制,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可以受理并进行审理。
那么,如果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先通过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机构。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受理并仲裁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对仲裁结果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仲裁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对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于事业单位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补偿和福利待遇,避免产生劳动争议。当然,如果不幸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或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深圳劳动律师提醒大家,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当事人应当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深圳市,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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