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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带您走进印刷厂股东继承纠纷案件

时间:2022-09-20 15:33 点击: 关键词:深圳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继承顺序

  原告程欣梅、张欣敏、张欣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程欣梅、张欣敏、张欣为春城印刷股东。 原告程欣梅拥有春城印刷37.5%的股权,原告张希敏拥有春城印刷7.5%的股权,原告张希敏拥有春城印刷7.5%的股权;要求被告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将张金翔名下60%股权的52.5%变更为程敏名下37.5%股权、张欣敏名下7.5%股权、张欣名下7.5%股权;请春城印刷自7月19日起分配利润10万元。 2017年至本案依法提起诉讼之日(最终利润以审计报告为准);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接下来就由深圳公司法律顾问讲解印刷厂股东继承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带您走进印刷厂股东继承纠纷案件

  一、相关案例

  被告1成立于1990年12月19日,原名“XX市春城印刷厂”,属集体企业。 2004年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3月18日,XX春城印刷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65万元,2016年4月28日,注册资本变更为200.65万元,其中张金翔出资120.39万元。 张希华持有60%的股份;张希华持有35%的股份,投资额70.2万元;刘德明持有10.06万元,持股5%。 张金翔于2017年7月18日病逝。 原告程欣梅为张金翔的妻子,原告张欣敏为张金翔的女儿,原告张金翔为张金翔的儿子,第三人金喜英为张金翔的母亲,均为张金翔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张金翔在被告1的股权由张金翔和程雪梅共同拥有,其中30%由程雪梅个人拥有,其余30%属于张金翔的个人财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1的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继承的规定。 原告程欣梅、原告张欣敏、原告张欣敏有权继承张金翔在被告一的股权,并依法享有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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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遗产能够按照研究下列工作顺序发展继承:第一时间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部分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中国开始后,由第一选择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语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世界第一自然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就是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家庭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自己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企业股东甚至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仅可以得到继承其他股东代表资格;但是,公司内部章程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首先,被告未到庭应诉,未提交数据证据,在原告提交的春城印刷章程中,并未对股东资格方面作出一些限制性、禁止性规范规定;其次,根据我国庭审查明的事实,程X梅系张金祥的配偶,张X敏系张金祥与其前妻杨建芬之女,张某系张金祥与程X梅之子,金X英系张金祥的母亲,张金祥父亲即金X英配偶李兴章已于1986年6月30日死亡,故程X梅、张X敏、张某、金X英系张金祥第一反应顺序继承人,根据综合上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可依法继承张金祥的股东资格,即对信息登记于张金祥名下的春城印刷的股权市场享有继承权。第关于文化继承份额。本案中,在张金祥与程X梅夫妻双方关系社会存续期间,XX市春城印刷厂经改制成为XX春城印刷技术有限导致公司,张金祥享有该公司60%的股权,故该60%的股权系夫妻生活共同提高财产,其中超过一半应归原告程X梅所有,其余一半的人作为张金祥的遗产由上述安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综上,对XX春城印刷工程有限服务公司,原告程X梅享有的份额应为60%÷2+60%÷2÷4=37.5%,原告张X敏及张某个享有的经济份额应为60%÷2÷4=7.5%。第四,最高实现人民智慧法院提出关于《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标准规定:“当事人是否依法全面履行政府出资义务活动或者人员依法继受取得长期股权后,公司未根据美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保险公司资产登记有关机关单位登记,当事人请求帮助公司应该履行上述权利义务的,人民经过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带您走进印刷厂股东继承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程喜美、张喜民、张某为被告XX春城印刷有限公司股东,原告程喜美、张喜民持股比例分别为37.5%、7.5%。 原告张某持股比例为7.5%。 被告XX春城印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程西美、张西敏、张某将原以张金祥名义登记注册的52.5%股份,按照上述比例变更为原告程西美。 张西敏,以张的名义。驳回原告程×梅、张×民、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相关案件受理费减半时间收取使用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春城印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张X华负担。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复印件,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双方均对判决书感到满意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的,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就是深圳公司法律顾问讲解印刷厂股东继承纠纷案件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做一对一的讲解。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对其他股东拦阻继承人继承股权纠纷一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