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要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的,被征收人是指全体经济集体的成员,那么农村征地补偿款是怎样分配的?下面由深圳法律顾问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村委会能够挪用征地补偿款吗?
这么说是不对的,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限。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了村委会这个权利:村委会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剩余部分发放到村民手中。
村委会可以留下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作为村内建设资金使用,原则上来说不属于挪用村民拆迁补偿款。
二、村委会可以留下多少征地补偿款以作公用呢?比例是多少?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村委会可以留下的补偿款仅限于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只能专款专用,也就是只能发放给被征收村民。
目前对于村委会预留拆迁补偿款比例,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行制定分配办法。根据以往案例和某些省份的规定,截留比例大致为10%—30%,一般不应该高于30%。
根据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而在2021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征收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者所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由此可见,大部分土地征收补偿费,最终还是要依法发放给村民。
如果村委会截留过高比例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并且对于土地征收补偿费收支和分配也从没听说召开过村民会议,那么村民朋友们一定要保持警惕,村委会留下的拆迁补偿款部分超出总体补偿款的30%很可能是违法的,建议及时联系深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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