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华,男,1957年出生,原从事羊毛衫生产销售。由于经营不善和无法收回的货款,他的经营状况恶化了。此外,债务人身体不好,逐渐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最终陷入债务困境,无法清偿债务。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2019年3月29日,债权人以债务人黄某华不能及时清偿企业到期债务和明显发展缺乏有效清偿责任能力不足为由,以执行工作程序转破产法律程序设计方式,申请对债务人可以进行分析个人共同债务主要集中清理。
2019年4月1日,台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在媒体上发布信息受理和债权申报公告,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经指定后,对黄某华的财产及债权公司债务关系进行了研究调查。经对债权审核,共有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4笔债权,确认自己债权总金额为419331元,债权性质均为中国普通债权。
管理人向债务人能够了解其财产和债务风险情况,债务人表示我们除了学生申报的债权人外,其还有就是众多同村的债权人,但这些影响债权人出于社会各种需要考虑,始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申报债权。
管理会计人在债务人的配合下调查了其微信、支付宝的款项进出市场情况。法院提出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技术结合实际管理人实地调研走访等手段开展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安全情况,并未得到发现一些债务人可能存在具有明确的财产。
但是,根据我国债权人直接反映,债务人隐瞒了村中分红的情况。管理人应该根据其他债权人利益提供的线索,调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所在的村集体教学存在不定期发放村民分红的情况,但对于该分红的金额及去向这个问题,债务人未如实向管理人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
同时,根据债务人利用自身的陈述,其对于未起诉的债权人还存在一定偏颇清偿的情况。管理人应当根据问卷调查报告结果,认为如果债务人未向人民选择法院及管理人如实申报全部的财产及收入水平情况,无法准确认定其诚信处置和清偿债务,且债务人还存在偏颇清偿等不当使用行为。
据此,管理人于2019年5月5日提请台州中院终结个人生活债务清理程序,并建议不终结执行审计程序。台州中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裁定,终结黄某华债务清理程序,并交由执行财务部门为了恢复正常执行控制措施。
本案在清理债务后,发现债务人存在不如实申报全部财产收入、偏袒清算等不正当行为,不能取得债权人的理解,不宜将其视为善意债务人,最终人民法院结束清算程序后,移交执行部门恢复执行。这个案例就是个人清偿债务过程中负面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它给那些把握机会的债务人敲响了警钟,它也向社会发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
深圳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只要债务人确实是一个“诚实不幸”的债务人,经过个人清偿债务过程后,债务人可以免除执法; 但是,如果债务人故意隐瞒或不如实报告其财产和债务状况,甚至向一些债权人支付部分款项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个人清偿债务就是一面好的“魔镜”,使隐藏的财产、有偏见的清算等行为可见,严厉打击规避偿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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