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城市里有很多高楼建筑,许多人都遭受过高空抛物或者意外坠物的事情,今天我们就有一个案例,方某在去超市发展途中,经过某小区时被从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伤头部,那么花盆砸伤路人以及造成的损害应由谁进行承担?接下来深圳损害赔偿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一、案件概要
方某在去超市发展途中,经过某小区时被从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伤头部,浩鑫群众可以将他送至中国医院进行抢救,医生作为诊断研究结果为颅骨损伤,并造成学生智力功能缺损,鉴定为七级伤残,经查,花盆为8层的杜某所有。方某找到杜某要求国家赔偿问题自己的损失,杜某拒绝,称花盆坠落并非我们自己企业故意,并不影响存在一定过错。杜某应为花盆惹得祸买单吗?
二、律师说法
杜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架、悬挂物脱落、坠落,对他人造成损害。 业主、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业主、管理人、使用人赔偿后,如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杜牟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他可以免除责任,但是杜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花盆坠落是由外力造成的,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花盆坠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国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业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如发生倒塌、脱落或者跌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郑敏可以不承担过错例外。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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