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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布别人家萌宝照片赔偿万金

时间:2022-06-10 11:13 点击: 关键词:

  人类幼崽与威震天合影视频,未经许可,被发送到一个视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深圳市侵权案纠纷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婴儿肖像权如何保护。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1日至13日,黄某在一个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两段以人类幼崽和威震天为主题的短片,视频内容为观众在北京环球影城与机器人威震天合影。其中,婴儿小凡及其监护人出现,视频清晰可见小凡的外貌。

  小凡的监护人多次联系黄,要求删除上述视频。在删除了这两个未编码的视频后,黄发布了第三个编码视频。第三个视频的内容与第一个视频相同,但小凡和他的监护人的脸被贴上了凳子形状的贴纸。

  上述三段短视频已被小凡监护人向某视频平台投诉后删除。

  小凡的监护人认为,黄某未经许可发布了一段包含小凡肖像的视频,并在视频中对小凡肖像进行了诋毁和污染,构成了对小凡肖像权的侵犯,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在一个视频平台上向小凡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维权费用50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在一个视频平台上发表道歉声明,向范晓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发布后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黄某赔偿范晓精神损害5000元;黄某赔偿范晓合理支出5000元。判决生效。
 

  争议焦点

  黄某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凡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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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理由

  1.小凡依法享有肖像权。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律保护的肖像是一个特定的自然人可以通过图像、雕塑、绘画等方式识别的外部图像。某些载体呈现的外部图像应具有相对清晰的方向性和可识别性。如果呈现的外部图像不能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则不应包括在肖像的范围内。

  在这种情况下,黄发布的两段视频包含了小凡清晰的面部特征,可以清晰地指向小凡本人,形成受法律保护的肖像。至于第三起案件涉及的视频,虽然黄对视频中的人物进行了编码处理,但由于编码视频与前两段发布的视频内容一致,且未编码视频已通过网络传播,根据普通社会人士的认知标准,通过比较未编码的视频,可以确认编码视频中的肖像是小凡,因此,小凡也有权对视频中的肖像进行编码。

  2.黄某实施了侵犯小凡肖像权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未经小凡监护人同意,黄某在一个视频平台上公开上传了两个包含小凡肖像的短片;其次,在一个视频平台上,根据小凡监护人的投诉,小凡监护人已经与黄某沟通删除了案件涉及的视频,黄某不仅重新上传了第三个案件涉及的视频,还用大便图案编码了小凡的头像,污染了小凡的肖像,主观恶意明显。

  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一个拥有1000多名粉丝、200多部作品和5万多人赞誉的视频出版商,黄不应该不知道使用粪便图案作为马赛克对肖像权人的贬损意义。鉴于此,黄在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的行为构成了对小凡肖像权的侵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婴幼儿也有能力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披露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禁止以各种方式恶意诋毁和污染婴幼儿的肖像。如果婴儿肖像权受到侵犯,他们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未经婴幼儿监护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婴儿肖像的使用和披露应当依法获得监护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未经小凡代理人同意,黄某未合理使用小凡的肖像是违法的。

  二、丑化、污染婴幼儿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涉及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这是一种具有强烈精神属性的权利。如果他人的肖像权以丑化和污染的形式受到侵犯,可能会对肖像权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予以禁止。当黄发布一段包含小凡肖像的视频时,他用大便图案编码了小凡的头像,这属于小凡肖像的丑化和污染,降低了小凡的人格尊严。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社交环境中,使用贬损贴纸不一定构成对他人的诋毁和污染。在某些场景中,它可能是有趣和好玩的,应该加以区分。

  三、婴幼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不需要有感知痛苦的能力,婴幼儿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多重的。它不仅具有使受害者克服心理创伤、抚慰受害者精神痛苦、赔偿受害者损害的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

  另一方面,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虽然婴儿没有成人精神痛苦感知能力,但侵犯儿童人格权的精神损害往往是潜在的和长期的,特别是在互联网侵权环境中,基于互联网传播的普遍性和隐藏,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可能接触侵权,使其感到个人尊严受到侵犯。

  鉴于此,本案判定黄某赔偿小凡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达到制裁侵权、维护尊重、保护未成年人良好风尚的目的。

  最后,深圳市侵权案纠纷律师提醒说,在数字时代,随着媒体的发展、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及人们强烈的分享欲望,大多数在线用户都热衷于手边拍摄、手边传输,随时随地拍摄,并上传视频内容以吸引注意力。幼稚可爱的婴儿的形象更容易被记录下来。然而,在吸引注意力的同时,它也伴随着侵权的风险。

  在发布或转载相关视频时,大多数网民应提高尊重他人的意识,特别是儿童的人格权益,加强内容审计,处理可能暴露儿童肖像、隐私或个人信息的马赛克内容,以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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