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蔡(妻)和周(夫)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9年,双方签署了《夫妻婚姻财产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对现有财产所有权达成以下意见:1。以周名义登记的200平方米房屋属于蔡。。事后,双方未向房地产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来,双方因离婚纠纷向法院起诉,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蔡与周签订了婚姻协议,同意周婚前购买的财产属于蔡,在财产转让前,周是否可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的。共同所有或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蔡。周于2019年签署了《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了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周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对涉及的财产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1)》第三十二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所有财产赠与另一方或共同所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在本案中,《婚姻财产协议》涉及A市和平区房屋所有权协议部分。由于该财产是周婚前的个人财产,双方达成协议后,未办理财产变更登记手续。作为赠与人,周在赠与财产权尚未转让的情况下,享有任意撤销赠与财产的权利,因此周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属于蔡的财产。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原告能顺利要回房子的关键点在于:
权利未转让的,房地产未办理转让登记。如果房地产未交付给另一方,如果双方在离婚前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则涉及房屋的权利将被转让。赠与完成后,男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很难返还涉及的房屋。
恋爱中的男人和女人不可避免地会因为甜蜜的爱而头晕目眩,冲动地让自己后悔,在这种情况下,男人应女人的要求签署了婚姻财产协议,应该感觉不合适,所以没有办理转让,最后在婚姻结束时保留了自己的财产。对于女人来说,以后是否没有必要写这样的协议,无论如何,只要对方不转让所有权是没有意义的。当然不是,事实上,妇女可以在签订协议时增加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违约条款,即使赠与被撤销,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者到公证处公证婚姻财产协议,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85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