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婚后财产分割具体如下: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接下来就由深圳离婚财产律师为您讲解2022年最新婚后财产分割原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之后财产如何分割?
协议离婚后对财产进行分割反悔的,如何有效救济
原告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依法未申请解除离婚协议,因此不支持解除协议诉讼。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邓和王登记结婚。
2012年5月,邓某、王某在同一小区购买了3套面积相同的房屋,其中3号购房合同以王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1号房和2号房都是以邓的名义签的字。
三套不同房屋的款项都是以邓某的银行卡进行资金划账支付。
2013年5月,第1、2号房屋在邓某业主登记注册。
二〇一五年三月,双方同意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作出如下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结婚后,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对方承担;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2015年5月,登记在邓某名下的1、2号房屋建筑及其对于婚前进行购买的商铺均被拍卖可以用于企业还债。
2018年1月,王某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了3号房屋的产权。
2018年10月,邓某起诉,请求进行撤销《离婚经济协议》中的财产不可分割以及部分,并判令王某协助企业办理3号房屋的变更信息登记,变更管理登记到邓某名下。
【法院判决】
原告邓某认为,当时为了尽快离婚,王某胁迫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故该协议应依法撤销。
虽然3号房屋建筑是以王某名义签的合同,但付款人是自己,王某得到该房屋是不当以及得利。
被告王先生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不存在胁迫;“离婚协议”明确了双方名下的财产为对方所有。 此外,邓在2015年5月处置了他名下的房产,表明他的第3号违约房产归王某所有。
法院认为,3号房是婚后购买的,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价格是来自丈夫还是妻子并不影响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离婚时,涉案的3号房尚未领取产权证,但购房合同是以王的名义签订的,其合同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分割的部分系双方的真实存在意思可以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管理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邓某在离婚协议依法签订后一年内未申请撤销协议,故对其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本案涉及3号房屋的权属问题。
3号房系婚内购买,无论购房款来自夫或妻一方,均不显著影响该房屋建筑作为我国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的性质。
如果邓能够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一年内起诉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并且能够证明缔结协议涉及欺诈、胁迫等行为,他的主张将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虽然邓某声称存在胁迫,但未能证明,而且还有一年多的排除期,法院并不支持他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诉讼。
同时,王作为购房合同的当事人,其合同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故双方应按离婚协议履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
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企业财产进行分割的条款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发展具有中国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矛盾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应当受理。
第九条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食言,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就是深圳离婚财产律师为您讲解2022年最新婚后财产分割原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深圳企业法律顾问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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