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房屋财产纠纷律师 1.考虑房屋登记和出资。
(1)婚前财产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一般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二)双方共有的,属于份额较多的一方;
(3)双方平均分摊,属于对房屋贡献较大的一方;
2.考虑房子的使用状况。
(一)一方实际占有该房屋的;
(2)房屋的个人关联性,如是否利用一方的宅基地建房;
3.考虑住房贷款情况。
(一)属于住房贷款的主要贷款人;
(2)购房时使用一方首套房优惠利率;
4.考虑一方对照顾的需要和婚姻过错。
(1)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
(2)一方名下唯一的房屋;
(3)方便生产生活;
(4)照顾婚姻中无辜的一方。
以上酌定因素大多是基于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的考虑,以使诉讼涉及的房屋无需过户或重新申请贷款,降低无力支付赔偿的风险,避免房屋腾空障碍,结案。
妥善照顾一方,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是考虑案件的社会效益,实现实质公平。
照顾婚姻中无辜的一方,反映了法院对一些不当行为的负面评价,以及裁判对社会风气的启示。
二、房屋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据统计,平均69.5%的裁决被一方分割,14.6%被一方分割,0%被一方分割(无),15.9%不予处理。
一方得分少的主要原因是:
(1)照顾女方子女原则,分割比例55%:45%;
(2)一方转让或隐匿财产,分割比例一般为60%:40%。如果转移隐蔽的主观恶性较大,分割比例会倾向于70%:30%;
(3)婚姻中有过错。在一个案例中,男方重婚,女方得到70%的财产。
一方财产分割很少或没有分割的情况将在随后的第三章责任中详细说明。
再次,法院如何确定涉案房屋的价值?
法院确定房屋价值常用的方法有:双方协商、双方投标、委托评估。
谈判必须双方同意,投标也必须双方原则上同意。前两种方法达不到的,法院将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时会有鉴定费,一般由主张房屋价值较高的一方作为鉴定申请人先行支付,最后由法院裁决由双方平摊。
我们还发现了一种确定房屋价值的新方法。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13民初2171号一案,双方发生房屋价值纠纷。一方申请鉴定,然后另一方撤回鉴定申请。最后,法院根据JD.COM大数据评估平台的《查询建议书》确定了本案所涉房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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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询价建议书”可以在“JD”上免费生成。COM大数据评估平台”。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确定房屋价值,不仅可以公平确定房屋价值,还可以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英佳团队还向法院提交了SouFun.com同一小区二手房的平均成交价格,作为证明涉案房屋价值的参考。在大数据被广泛认可的今天,这样的定价方式值得推广。
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法院判决规则。
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法院的套路还是不处理。在这一统计中,有6起案件,占所有住房分割案件的2.3%。
法院处理这个的最大原因是法院无法确认一些无法合法取得登记财产的财产权,比如小产权房。财产合法登记存在法律障碍的,法院分割财产相当于变相确认财产的合法性。
在2018年英佳团队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由于案件涉及的自建房与村委会只有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也未办理建设申请手续,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如果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已进行产权登记,或者拆迁后已获得征收补偿,并转换为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当事人仍有权要求分割未经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法院处理方式的问题也很明显,就是很多共同的财产权益并没有在一场诉讼中完全解决,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不仅无法结案,还导致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为这部分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和收益权制造摩擦,滋生社会纠纷。
不过,我们很高兴看到,一些法院(主要是广州和深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法,值得称赞和借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719号案,涉案房屋未办理权属证明,实际为原告及其女儿使用。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同意给予女儿所涉房屋的使用权,女儿也出具了同意接受赠与的书面声明。法院认为,房屋使用权依法属于可分割的财产权,因此本案涉及的赠与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案件使用权归双方女儿所有。
又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306民初498号案件,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被告与大女儿离婚后居住。为实现双方财产分割利益最大化,法院裁定该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财产分割赔偿金。
我们认为,法院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当事人往往在自行协商调解无效后选择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如果法院不能完全解决纠纷,就会堵塞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合法解决纠纷的途径,将纠纷推至私力解决,从而为社会埋下安全隐患。我们建议,只要权益属于财产,法院就应该尽可能多地处理离婚时或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机关在定分止争中的作用。
《撤销离婚房屋赠与的分条款》法院判决规则。
“中国式离婚”中有一种中国特色的现象,父母会自愿将配偶的财产(多为房屋)交给子女。但这种情况会出现“后遗症”,即离婚后,一方经常反悔,不配合过户手续,此时就会形成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检索到2例,占房屋分割病例的1%。
离婚时夫妻共同将房屋赠与子女,一方拒绝履行约定的转让房屋义务,谁是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孩子,还是作为离婚协议的另一方?
目前业界基本达成统一认识:有权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是签订离婚协议的另一方,作为房屋受赠人的子女是本案第三人,无法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诉讼。
法理是将离婚协议视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合同,财产赠与条款属于双方约定的“利益条款”。当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唯一有权提起履约诉讼的主体是合同的另一方。
一方起诉另一方履行房屋转让义务时,被告通常以申请撤销赠与为抗辩事由。根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赠与人有权在财产实际交付前取消赠与。离婚协议中的房子给孩子条款可以在房子过户前撤销吗?
答案是:法院不会支持单方撤销的主张。
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20钟敏第7359号案件中,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将房子给女儿,后者不配合转让形成诉讼。被告请求撤销赠与,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发现,被告通常是男方,在离婚的情况下,他通常会做出捐赠财产的约定。但是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心态就会改变,很容易反悔,要求取消礼物。但是,很明显,法院并不支持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离婚时什么都答应的人要三思。尤其是《民法典》生效后,约定的离婚设定了长达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更难以撤销离婚时给予子女的规定。
但是,给孩子的条件都是不可撤销的吗?不一定!
上海离婚房屋财产纠纷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1第21042号一案,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将房屋无偿给了儿子,但随后双方签字同意出售该房屋。法院发现,夫妻双方一致通过出售房屋的方式变更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确认双方应分摊房价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