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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价值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吗?深圳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解析相关案例

时间:2022-09-18 10:48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股权增值是夫妻财产

  再审申请人冯和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 XX 威克投资有限公司(前称 XX 城市机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克有限公司)就法律继承纠纷提起诉讼,对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号提起再审。由法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进行的审查现已结束。接下来就由深圳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股权价值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价值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吗?深圳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解析相关案例

  一、相关案例

  1、冯某申请进行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可以认定李X良于再婚前取得威克公司46%股权,该事实行为认定存在错误。李X良在再婚后没有取得的46%股权结构属于其与冯某的夫妻双方共同提高财产。李X良是与冯某结婚后才从国联信托项目投资发展有限社会责任保险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国联信托银行股份数量有限以及公司,以下我们简称国联信托作为公司)取得威克公司46%股权。李X良在信托业务合同或者终止前对受托人国联信托产品公司仅享有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只有在该债权债务到期且条件主要成就后才能不断取得长期股权。二审判决将信托与委托混为一谈,对信托活动期间通过股权权属的认定是否违反我国信托财产经济独立设计原则。信托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独立性,在信托合作关系存续期间中国信托财产信息权利应归属于受托人国联信托服务公司。

  2、2004年6月28日,XX市国有金融资产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技术简称XX市国资委)与李X良等人利用签订的《股权转让系统协议》已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应在XX市华东产权保护交易数据中心需要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凭产权制度交易成本中心建设提供的交易会计凭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李X良等人无力支付员工股权转让款,当时仅实际受让5%的股权,其余95%(含应由李X良受让的46%)股权未办理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95%股权由国联信托行业公司自己购买且登记在国联信托机构公司名下。李X良等人研究选择一些信托计划方案系因受制于企业改革改制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及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限制性约定,信托设立的原因导致不能只是简单归结为内部控制网络贷款利率风险,在信托实施方案中,提供信用担保的并非股权而是个人信托受益权。李某1、李某2、李某3联名提交意见认为:股权继承仅限于股权本身,公司财产及增值属于公司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继承人在继承案件中无权要求分割或分配增值部分。冯是本案被告,其目前的诉讼请求应另行起诉解决,不应与本案一并处理。继承人的权利不应大于被继承人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冯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可以清楚,适用相关法律没有正确,冯某的申请再审理由我们不能有效成立。

  二、股权价值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股权价值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吗?深圳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解析相关案例

  1、股东出资构成一个公司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股权价值增值服务不能通过直接归属股东。众所周知,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其出资已转化为自己公司的独立财产,股权资本增值系公司对于财产的增值,股东既不是增值财产的所有人,亦不负有重要保证我们公司没有财产增值的义务;换言之,如公司内部运营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情况发生股权贬值之情形,继承股东亦不能满足要求学生死亡股东的配偶就股权贬值部分向其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因股东向公司出资与个人出资购买房屋建设存在主义本质就是不同,故本案不能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要求知识产权登记方在离婚时对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数据进行风险补偿。

  2、股权进行继承所继承的对象是死亡股东的资格,继承股东当然我们享有其所需要继承份额的股东之间权利,通过自己行使股利请求权等方式能够享有股权价值增值投资收益。《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仅可以得到继承股东没有资格;但是,公司管理章程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该条文是对股权继承的规定,继承人一旦学生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则其同时也是继承股东财产权及股东身份权。继承人因继承发展取得最大股东资格后,对应继承份额,其股东权利保障义务与原股东相同,股权资本增值服务通过分析股东行使分红收益权、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方式方法予以有效实现。即使继承人放弃学习继承或继承人依照保险公司内部章程明确规定时间不能直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处理股权时所得价金高于原出资额的溢价部分,亦是其继承死亡股东财产权的体现。

股权价值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吗?深圳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解析相关案例

  李希亮和冯结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部分股权融资。冯可以要求其他继承人对这部分还款给予适当的补偿。在这起案件中,李希亮在再婚前获得了该案46% 的股份。在与冯的婚姻期间,他用股票分红来偿还股权融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希亮和冯通过婚姻期间获得的股息返还了35,102,280元的股权融资。原判决考虑了银行贷款利率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酌情由其他继承人在继承股份时向冯某支付2100万元,反映了对冯某的赔偿,赔偿金额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某的再审申请。以上就是深圳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讲解股权价值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