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男)嫁给了乔某(女),生下了女儿小王。婚前,王某全额付款,在杭州买了三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某把妻子乔某的名字加到了三套房的房本上。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对夫妇逐渐因为家庭事务发生冲突。乔认为,这么多年来,王某一直不工作,家里的日常开支大部分都是她付的,沟通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不过,王认为自己一直有稳定的租金收入,但乔经常换工作,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最后,2020年,乔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由她抚养。他认为,这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处理一半。按照照照照顾女人和孩子的原则,应该依法给予多分,即她应该得到60%。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确定乔某得到25%的份额,王某得到75%的份额。
二审法院:驳回乔某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离婚知名律师解读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项财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没有问题,但是否应该平均分割,或者一方是否应该多分割,都需要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首先,三处房产都是王婚前以个人资产购买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买房时,他和妻子乔不认识。办理房产证时,双方已经结婚。由于政策原因,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不得不以双方的名义登记。而且,由于在办理房屋产权增加共有人时,王某并没有明确表示将房屋一半的份额赠与乔某,双方也没有纸面约定。因此,这三套房屋仍然属于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根据双方对三处房产的贡献和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最终确定乔的份额为25%,王的份额为75%。
很多人会认为,既然以双方的名义登记或加上配偶的名字,一半的房子应该属于自己。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非全部平均分割。法院将根据房屋投资来源、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因此,如果你想在加名的同时保证你对房子的权益,你应该做好书面协议,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