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婚前买了三套房,结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离婚时,妻子要求分成60%的房地产法院会怎么判断呢?深圳离婚房产律师为您解读下面案例。
案情回顾
乔女士,王先生被介绍认识,结婚并有了女儿小王。王先生婚前全额支付了杭州三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把妻子的名字加在了三套房的房本上。
然而,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后,由于性格和脾气的不同,沟通不足,家庭事务逐渐发生冲突。2020年,乔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她的丈夫这些年没有出去工作,一直在吃老生活,家里的大部分日常开支支出都是由她支付的。与此同时,她觉得她的丈夫不知道如何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
然而,王先生眼中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的租金收入。相反,他的妻子经常换工作。他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他们的妻子总是提出离婚,收拾东西回到母亲家。家庭规模和事务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他负责他女儿的照顾、抚养费和家庭开支。
两人对离婚事件没有异议,但地产分割有自己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处半分。按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她应该依法给予多分,即她应该得到60%。
王先生说,当他买房子时,他和妻子并不知道。后来,当他申请产权证书时,由于政策原因,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所以他不得不以双方的名义登记。因此,他认为财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房产分割
案件于2020年下半年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三处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应当依法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时,应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购房款支付、税费支付等案件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妇女权益原则等因素,比较被告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
一审对房地产分割部分的判决如下: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为约25%,王先生可分为约75%。
乔女士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使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礼物。由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特点,双方未约定共有份额的,分割时应为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三处财产在婚后登记为共同所有权,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一半共同所有权,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明确表示将房屋的一半份额赠送给乔女士。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对三处财产的贡献,并考虑到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这仍然是一个合理的范畴,因此二审法院。
法官提醒
许多人认为,由于双方的名字或配偶的名字,一半的房子应该属于他们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涉及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是所有的平均分割。法院将根据房屋投资来源、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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